民進黨急於為陳水扁貪腐行為「除罪」

  有相當一段時間消聲匿跡的「立法院」打鬥全武行,昨日再現。「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日排審攸關「總統特別費」除罪的《財政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在審議過程中,朝野「立委」演出全武行,互相推擠衝撞,甚至還有「立委」跳上會議桌面。而主持會議的民進黨籍召委郭國文隨後徑自宣佈,該草案直接送出委員會,顯得頗為鴨霸,還振振有詞。
  這就凸顯了民進黨的「雙重標準」。實際上,當年「立法院」多個委員會聯審《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時,民進黨「立委」刻意阻撓,眼看即將要超逾法定時限,國民黨籍召委張慶忠宣佈送院會存查,結果引發民進黨籍「立委」強烈不滿,並因此而爆發「太陽花學運」,民進黨「立委」則送水送糧,還幫忙「守門口」。此後兩岸關係開始逆轉。
  二零零六年,陳水扁因「國務機要費案」遭到起訴,他與家人的貪腐問題引發了「紅衫軍運動」。翌年馬英九也因「特別費案」被起訴,雖然其本人後來被法院判決無罪,但台北市政府市長辦公室負責承辦報銷「特別費」的基層公務員余文被判刑入獄。隨後,檢調針對行政首長「特別費不當支用」展開調查,先後起訴了呂秀蓮、游錫堃、陳唐山、施茂林、杜正勝、李逸洋、林嘉誠、朱武獻等人。雖然所有首長均獲判無罪,但卻又十多名首長幕僚因具體經手辦理報銷手續時使用假發票核銷被判刑。檢調同時對民代進行偵查,判刑確定的有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等人。總之,「特別費」被稱為「歷史共業」,台灣政壇無論藍綠,也不分級別,都有過類似的案例發生。
  為此,「立法院」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通過增訂《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讓這些首長除罪化。並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進行修正,把除罪的範圍擴及民意代表、大專院校職員、研究人員,其中包括當時無黨籍「立委」顏清標在台中縣議長任內的公款喝花酒案,所以被稱為是「顏清標條款」。但由於「立法院」議事人員謄打錯誤,在三讀文字中漏掉了「教」,導致大學教員無法被納入除罪,引發外界強烈的批評。台聯「立法院」黨團總召林世嘉為此請辭總召;時任民進黨主席蘇貞昌也為此向全島人民道歉;隔天,時任「總統」的馬英九也向全島人民全國道歉,並要求「行政院」提出覆議。「立法院」臨時會以一百一十票對零票推翻原議,顏清標後來也入獄服刑一年三個月。
  在當時,修正草案的受惠對象,是包括「總統」、「副總統」在內的。但遭到國民黨「立委」反對,並以議席優勢將之剔除。而當時由於是國民黨執政,國民黨「立委」此舉顯得高尚,因而民進黨也沒有著力阻攔。
  現在是民進黨執政了,「英系立委」蔡易餘領銜提交《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的機要費、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則不罰。既然是「各機關」,也既然是此前的修法已經為六千多名政務官及民代除罪,更既然是只適用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的行為,因而這個修正案的唯一受惠者,就是陳水扁。並非因為蔡易餘是「英系立委」,就惠及蔡英文。實際上,持平地說,出身於富裕家庭的蔡英文,本人還是相對清廉的,無需立法為她撐起「保護傘」。
  此顯示,民進黨當局在「獨派」團體屢屢向蔡英文相迫要求「特赦」陳水扁,但蔡英文卻受各種因素限制而無法發出「特赦令」的情況下,蔡英文顯然是想在其剩餘任期內,儘速地處理已經困擾多年的「扁案」,以利於在未來的各項公職選舉,民進黨還能得到「獨派」的支持。
  但以「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方式,來為陳水扁除罪,似乎是並不能最大化地「幫到」陳水扁。實際上,陳水扁涉嫌犯罪而被起訴的案件,固然是有他及家人貪污挪用「國務機要費」的個案,但更多的案件卻是與「國務機要費」無關。因此,估計民進黨當局的最終目標,還是循「特赦」陳水扁的方向發展,並針對目前的法制無法完全適用在陳水扁身上的情況,趁著民進黨在「立法院」佔有議席優勢的有利條件,修正《赦免法》,為「特赦」陳水扁提供法律依據。而現在強行通過《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就是「試水溫」之作。
  實際上,按照台灣地區現行《赦免法》的規定,陳水扁並不符合「特赦」的要件。這是因為,其一、「特赦」必須是針對已判決定讞的案件實施,對於仍在審理之中的案件不能干涉,否則就是蔡英文破壞司法權獨立,在台灣地區「五權分立憲政體制」下,屬嚴重「違憲」,蔡英文甚至有被「監察院」「彈劾」的可能。而陳水扁被控涉嫌犯下十多宗貪污案,至今只有龍潭洗錢案等四案三審定讞確定有罪,辜仲諒等兩案無罪,另外有「國務機要費」等六案正在審理中。即使是蔡英文有意「特赦」陳水扁,也只能是先行特赦其已被法院三審定讞的龍潭案等四案;至於其他正在審理的六個案件,蔡英文只能是每逢有罪定讞一案才能特赦陳水扁一次,直到「扁案」全部結束為止。但問題是,現在陳水扁正「保外就醫」,按規定倘被告患有重病(這是獲批准「保外就醫」的最基本依據),法院不得開庭審訊。因此,除非是陳水扁返回監獄服刑,法院才具有條件開庭審訊。因此,陳水扁的申請「保外就醫」,其實是弄巧反拙。
  其二、按照《赦免法》規定,倘是「特赦」,只是赦免其「刑」,而非赦免其「罪」。也就是說,蔡英文即使宣布「特赦陳水扁,也只不過是免除其刑罰,將他從監獄中釋放出來,讓他恢復自由身而已,但他仍將是有罪之身,留有刑事犯罪案底,將會受到許多限制,包括不能參加「立委」、縣市長、縣市議員以至「總統」選舉。因為兩個《選舉罷免法》規定,凡犯有貪污、破壞民主選舉(如賄選),犯有內亂外患罪者,均不得參加上述公職的選舉。因而陳水扁希望能得到的待遇是「大赦」——亦即不但可免其「刑」,同時也免其「罪」。但「大赦」不像「特赦」那樣,只是針對個別特定的人或少數特定人群,而是針對在一定時間範圍內同一罪行的所有受刑人,既卸免其刑,更滅其罪,而且無論是已判刑者,還是在審訊中,甚至是在通輯未歸案的涉案者,都可受益。故而倘是實行「大赦」,就將會「惠及」其他犯罪分子,成為犯罪分子的「大救星」。而這些犯罪分子,有些是打家劫舍、殺人放火無惡不作的黑社會角頭,倘若也能惠及而獲得「大赦」,必會引發社會的強烈恐慌和不滿,而且也將會形成陳水扁與犯罪分子「都是一類貨色」的社會觀感效果。這樣做的社會代價必將極大,可能卻會激怒所有希望台灣地區社會穩定,治安良好的普通平民。倘果如此,民進黨當局可能會適得其反,將無法實現其「長期執政」的美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