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國歌法修訂案 獲立會一般性通過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修改使用及保護國旗、國徽及國歌法案。法案倡導居民在適宜場合使用國旗,明確居民在莊重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以表達愛國情感。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日在立法會上引介《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時表示,第十三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决通過關于修改《國旗法》和《國徽法》的决定,幷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規定,特區政府透過第39/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於2020年12月28日公布了上述决定及《國旗法》和《國徽法》的全文。
  爲切實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决定,確保《國旗法》和《國徽法》在澳門特區得到正確和有效實施,特區政府根據《國旗法》及《國徽法》的修改,對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進行相應修訂和完善,幷草擬了本法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倡導居民在適宜場合使用國旗,明確居民在莊重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以表達愛國情感。二、完善國旗、國徽的尺度規定,使用非通用尺度的國旗、國徽,須按通用尺度比例放大或縮小;國旗、旗杆及國徽的尺度須與使用的目的、所在場所、周邊建築物及環境相適應。三、完善國旗下半旗志哀的規定,幷規範特定人士逝世時可覆蓋國旗的情况。四、完善國旗、國徽的使用規範,包括禁止將國旗、國徽使用于外觀設計專利;禁止倒挂、倒插或隨意丟弃國旗。五、完善國旗、國徽的教育相關規定,在國歌已納入中小學教育基礎上,將國旗、國徽的內容納入在內。同時,在原有新聞媒體配合開展國歌宣傳工作的基礎上,相應增加國旗、國徽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