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祖榮洩密罪不成立 獲改判十一個月緩刑

  【本報訊】中級法院日前推翻貿促局前主席張祖榮洩密控罪,認定「重大投資」等內部標準不屬「秘密」,僅判他三項「財產資料不正確罪」入獄11個月,並准緩刑。但原本不成立的「受賄作不法行為」、「濫用職權」、「清洗黑錢」指控,則發回初院重審。中院並判行政管委會前執行委員吳愛華全部罪名不成立。
  貿促局張祖榮、前投資經理甄溢全、吳愛華涉違法協助商人吳國壽的集團某些個案居留澳門,分別被初院判監2年、4年、1年9個月和15年,全部不得緩刑。全案共有26名嫌犯,除上述4人,另有8名嫌犯、檢察院均提出上訴。
  吳愛華原因洩密、濫用職權被判刑,中院指出,每名申請人均有權向當局查詢申請的處理進度和審批情況。本案中,無任何有關申請人提交偽造的文件,吳愛華會因協助查詢和跟進審批情況而從中獲利的結論並無具體事實支持,因此判她罪名不成立。
  另外,中院合議庭指出,貿促局對臨時居留許可申請中何謂「具備特別資格的技術人員」、「行業薪酬中位數」和「重大投資」的認定或界定標準,本質上是一種價值判斷,不屬於「秘密」範疇。因此,開釋張和吳涉及的「違反保密罪」。
  然而,縱使貿促局內部對「重大投資」的界定標準不屬秘密,但張向吳國壽集團代辦的某些臨時居留申請個案給予「特别照顧」和「特别協助」的行徑,會對當時的其他臨時居留申請個案的申請方或代辦方不公,加上張是涉嫌實質從吳國壽處獲得利益的情況下作出有關行為,涉嫌違反公務員無私處理公務的義務,因此也涉嫌觸犯濫用職權的刑事罪狀。
  就檢察院質疑原審庭審查張與其妻持有來源不明的巨額現金、吳國壽透過張的內地情人向張輸送不法利益等指控事實的證據時明顯出錯。中院分析認為,原審庭就相關指控事實的最後認定結果,在常人一般生活的經驗法則角度下來看,顯得不合情理,因而決定把案件涉及行賄、受賄作不法行為和清洗黑錢等罪的內容發回初院重審。
  就張的三項「財產資料不正確罪」,中院對他科處為期11個月的單一徒刑。並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應仍可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因此准他緩刑2年6個月,但須在今年7月30日前向特區捐獻5萬元,以彌補其罪行的惡害。張的上訴結果仍有可能因重審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