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交易」監管及金融穩定 陳觀生

  新冠疫情的發展進一步催生了「非接觸經濟」的興起,倒逼很多國家大力發展金融科技,金融機構的數位化轉型也在明顯加快。一段時期以來,虛擬資產變化令人瞠目結舌,除了價格大幅波動,加密貨幣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澳門無可避免捲入其中,虛擬貨幣的相關事件,在澳門已有不少實例,警方也多次破獲了多個案件。未來如何加強虛擬資產交易的監管,又達到監管和開放的平衡?值得相關機構進行進一步探討。
  虛擬資產反洗錢監管持續升級
  在日前律師公會舉行的「網絡世界與法律研討會」上,有與會者關注到本澳對虛擬貨幣的使用限制會否放寬,金管局銀行監察廳高級主任何仲華表示,虛擬貨幣不屬於法定貨幣,近似虛擬商品的交易,政府是禁止銀行向提供虛擬商品的機構直接提供服務,主因是涉及反洗錢工作,放寬需審慎。有嘉賓補充,虛擬貨幣有一定安全問題,不論香港、內地都防範及禁止虛擬貨幣去兌換,相信虛擬貨幣合規發展有待探討。
  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要求,堅決防控金融風險。堅持底線思維,加強金融風險全方位掃描預警,推動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著力降低信用風險,強化平臺企業金融活動監管,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堅決防範個體風險向社會領域傳遞。在表態後,包括火幣商城(Huobi Mall)和萊比特礦池(BTC.TOP)等在內的挖礦機運營商已決定暫停中國的挖礦業務。比特幣跌百分之十三,香港股市區塊鏈概念股亦大跌。
  其實近期全球加密虛擬資產反洗錢監管持續升級。加密虛擬資產交易的匿名性所造成的非法融資隱患,正驅動相應的反洗錢監管力度日益增強。2月底,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下稱「FATF」)表示,將發佈最新版的加密貨幣與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指導方針,其中要求交易所、錢包提供商和託管平臺等所有加密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在其平臺需共用發送方與接收方的交易資料,即便是穩定幣與加密點對點交易都包括在內,從而進一步打擊利用加密虛擬資產交易的洗錢等違規行為。
  此前,美國財政部耶倫明確表示,比特幣不是一種被廣泛使用的交易工具,使用比特幣交易極其低效且通常被用於非法融資,令人擔憂。一位熟悉全球監管趨勢的加密虛擬資產投資機構負責人表示,加快研究發行央行數字貨幣同時持續打擊現有加密虛擬資產交易洗錢等非法融資行為,儼然成為當前各國金融監管部門同步推進的兩大監管措施。
  只是,目前這些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遇到的兩大挑戰,一是央行數位貨幣發行的技術儲備不夠完善,公眾接受度也未必很高;二是不少西方金融機構憑藉自身金融影響力,致力於聯合監管部門發行公私合營數字貨幣,令央行數位貨幣發行路徑存在波折;三是各個金融監管部門對加密數字資產屬於證券範疇還是貨幣管理範疇仍存在爭議,導致央行數位貨幣研究相對緩慢。
  澳門作為國際性城市,對虛擬貨幣的危害性深有認識。金管局表示,使用虛擬貨幣交易仍然暗藏可觀風險,包括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因此,金管局堅持對非中央化數碼貨幣維持審慎態度。已提醒本澳所有銀行及支付機構,切勿直接或間接參與或提供與之相關的金融服務。
  以金融穩定思考數字金融科技發展
  「網絡世界與法律研討會」上,何仲華表示,近年當局在推動澳門電子支付多元發展不遺餘力,自二○一七年起推動電子支付,時至今日,本澳電子支付發展迅猛,他指出,「二○一七年全年電子支付交易額為七百七十多萬元,現時一個中午便有這個交易額」。電子支付的交易數據增幅驚人,主因是居民支付習慣改變,以及受惠於去年電子消費計劃的推出,使更多商戶認識電子支付,快速增加受理二維碼支付的機具數量。電子支付的監管指引方面,要求金融機構須對相關支付系統進行承載力的壓力測試,定期審視及評估系統的承載力,以確保個人資料保護、系統穩定性與網絡安全。電子支付的安全使用方面,他提醒,居民定期更新移動設備操作系統及移動支付應用程式;妥善管理移動設備,勿隨意交給他人,特別是陌生人;為移動設備設置適當身份驗證;設置密碼帳戶;妥善管理支付帳戶和密碼,避免洩露重要訊息;避免使用公共電腦以及公共無線網絡登入含敏感資料網站等。
  當中就涉及數字金融金融科技與金融穩定關係。歐央行(ECB)提出,金融穩定是由金融仲介、金融市場和市場基礎設施構成的金融體系的一種運行狀態,在這種狀態下,金融體系可以承受衝擊,解決金融失衡,從而降低金融仲介過程中斷的可能性,確保儲蓄向具有盈利性的投資機會分配。數位金融金融科技極大地改變著金融服務的提供方式,改變著金融產業格局,這些新型金融服務提供者必然對金融穩定產生影響。
  中國人民銀行的專家認為:長期看,金融科技進步能夠促進金融穩定,包括增強金融體系透明度,提高金融體系效率,促進市場競爭,武裝金融監管者,提升金融普惠程度。但是,金融數位化程度提高對行為監管帶來新挑戰,對部分金融科技的監管存在空白。
  一是不少機構「無照駕駛」開展金融業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打著科技創新旗號,開展金融活動。如網路借貸行業從事各類小額貸款、擔保等金融業務,卻沒有正規金融牌照,一度處於無人監管狀態。另一類是未經國內准入要求,開展跨境金融服務。部分境外機構或中國境內的市場主體利用「國外寬准入,國內寬監管」的特點,迂回海外拿到金融牌照、再通過數位平臺給境內提供金融服務,進行監管套利,擾亂國內金融秩序。類似的,還有在國內一個省拿到小額貸款公司牌照,然後通過互聯網全國展業,嚴格講,在其他省屬於「無照駕駛」,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支付、銀行、證券、保險等境內、跨境金融業務,很多新型金融服務提供者在境外有實體企業、在境外獲得不少金融牌照,但是根本不敢在美國、澳大利亞、英國、日本等國家做,然而就敢在中國做,就是挑戰中國監管,挑戰中國司法,這必須改變。
  二是非金融部門提供的很多關鍵協力廠商服務,仍游離于金融監管之外。向金融機構提供外包服務的協力廠商服務商本身可能不屬於傳統金融機構。這些協力廠商機構所受的監管可能弱於受監管的金融機構,隨著其為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的規模不斷增大,可能成為潛在風險來源。
  三是金融科技更新速度和智慧化程度帶來監管滯後風險,體現在監管能力滯後和監管資料缺口、甚至基本的資料真實性難以保證等方面。金融監管部門通常並非技術領域專家,疊加監管資源有限等問題,在理解和評估金融科技領域的創新和模式上存在困難。比如,一些大資料分析模型較為複雜,缺乏可解釋性,監管部門難以評估其技術穩健性,也難以預見其對市場行為的影響;一些採用「黑盒」設計的演算法缺乏透明度,難以有效審計其安全性。
  澳門近年電子支付、虛擬資產交易等金融科技發展較快,當局已經十分重視對其風險進行監管,但隨著金融業數位化轉型,指紋支付、刷臉支付、遠端開戶等新技術不斷湧現,個人身份特徵資訊和財務資訊被過度收集,超出個人授權進行商業性開發和集團內使用,對消費者的侵權主體、侵權方式、損害形態呈現多樣性。並且金融科技可能削弱現有金融安全網的有效性。一是金融科技的發展可能加劇「去中心化」趨勢,在去中心化技術廣泛運用背景下,央行(澳門金管局)干預措施的覆蓋範圍發生變化。二是私人部門數字貨幣可能降低貨幣政策和最後貸款人機制的有效性。私人部門數字貨幣若廣泛使用,勢必對一國以主權貨幣計價的經濟活動造成割裂,影響央行(澳門金管局)貨幣政策傳導與最後貸款人機制的有效性。
  把握澳門建設數字經濟特區機遇
  新的技術革新必然帶來新的發展機遇,在金融科技發展的形勢之下,澳門應該把握好技術發展的機會:作為國家的試點,建設數字經濟特區。
  中國人口眾多,政府需兼顧全域和社會穩定,在政策的制定推進上往往比較謹慎。為了抓住科技發展的機遇,留住優質人才專案資源,可以選擇一個屬於中國但又能相對自主決策的地區進行相關改革的試點,而一國兩制的澳門恰好符合這一條件。因此,可以將澳門作為中國數位貨幣改革的特區,利用監管沙箱,面向全球開展數字貨幣的實驗。數位貨幣天然具有全球化的特性,在澳門實施數位貨幣的實驗和改革可將全球的產業資源都吸納、聚集在澳門乃至粵港澳大灣區。
  其中的首要工作,就是要探討出一整套的利用金融科技進行金融監管的系統。
  金融科技的不斷發展使得金融業生態日趨複雜,也對監管部門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監管部門需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監管的時效性、精准性和前瞻性。金融科技可以更好地武裝金融監管,大資料、機器學習、自然語言處理、網路分析等技術的興起為監管部門提供了新工具。借助監管科技,未來的金融監管可實現以下轉變:
  一是升級監管資料獲取方式。借助金融科技,監管資料獲取方式可以從「報送式」轉變為「提取式」。從而提高監管資料時效性和處理效率。同時,改變目前熱衷大量彙集資料,但是分析挖掘跟不上的問題,導致資料「睡大覺」,出大事、大風險後才發現自己系統裡的資料早已經能反映該風險。
  二是重視非標準化、非結構化資料。隨著自然語言處理等技術的發展,非結構化資料的提取和利用效率將大幅提高,有助於進一步充實監管部門的資料來源。  
  三是金融風險監測應更具前瞻性。傳統的金融風險監測往往依賴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滯後性,監管科技的應用可以一定程度上彌補這一不足。幫助監管部門前瞻性地研判風險情景,給監管干預留下充足的時間窗口。
  四是市場監督應盡可能實現即時監督。利用網路分析、機器學習等技術,可以對海量數位金融交易的合規性進行快速智慧判斷,即時監督金融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有效識別市場欺詐和違規銷售,及時發現洗錢、恐怖融資等可疑交易主體和相關金融機構的聚類(cluster)情況。
  澳門建設數字經濟特區,一方面細化和強調相關的監管規則,在鼓勵合規發展的同時,也謹慎地尋求監管之道。未來,澳門監管機構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在監管合規與鼓勵發展之間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