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例已如實報告 倘危害本地負刑責

  【本報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表示,按防疫措施規定,非澳門居民入境澳門前的21天曾到過外國,不可入境澳門,而第53例患者在入境澳門前距離其到外國的日子已經超過21日,因此是符合入境條件。
  而就記者問及本澳第53例確診患者瞞報情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傳染病防制暨疾病監測部梁亦好協調員表示,按現時的防疫措施規定,非澳門居民入境澳門前的21天曾到過外國,是不可入境澳門,而該名患者在入境澳門前距離其到外國的日子已經超過21日,是符合入境條件的。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入境時爲了逃避法律規定而虛報資料是要負上刑責,但該名人士入境時有如實申報過去28天的旅遊史,只是衛生局在調查流行病學期間其沒有如實申報更早前的旅遊史,按照現時法律,(只有在其引起傳染病播散或危害本地的情況)才需要負上刑責。她並再次呼籲居民要如實申報旅遊史和行程,這對澳門防疫工作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