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健康碼入澳 核檢過期外僱遭控

  【本報訊】日前,衛生當局揭發一名外地僱員入境本澳時,使用他人健康碼以逃避防疫措施的規管,隨即向檢察院作出檢舉。檢察院經調查後,對涉案外僱提出控訴,案件將依程序適時移送初級法院排期審理。
  案情顯示,事發當天嫌犯在入境澳門時因出示的核酸檢測結果已過有效期,且無法出示有效的核酸檢測證明,故未能入境澳門。惟嫌犯之後卻要求他人向其傳送非其本人的健康碼截圖,並使用該健康碼意圖再次入境澳門,最終被駐守入境口岸的衛生當局檢查人員識破,從而揭發事件。
  針對嫌犯涉嫌逃避防疫措施導致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行為,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的規定,檢察院對嫌犯作出“違反防疫措施罪”的控訴,一旦罪成,最高可判處6個月徒刑或科處最高60日罰金。
  為有效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特區政府採取多種防疫措施,包括入境本澳須持有特定期限的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以及從特定地區入境本澳須於指定地點接受醫學觀察等。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規定,倘違反衛生當局依法制定的防疫措施,可科處最高2年徒刑或最高240日罰金。
  資料顯示,自2021年1月至6月中旬,檢察院以《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規定的“違反防疫措施罪”提出控訴的案件有9宗(含本案),另有5宗待決。
  在提出控訴的其他8宗案件中,有4名本澳居民以及4名分別來自內地、台灣地區和美國的旅客共計8名嫌犯被提出控訴;當中,5宗案件涉及違反醫學觀察的規定,包括沒有依照指示前往指定的地點接受醫學觀察,又或在醫學觀察期間擅離指定的觀察地點;另有3宗案件涉及未持有效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進入娛樂場的情況。
  現時,全球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仍然嚴峻,為保障本澳的衛生安全,檢察院呼籲市民大眾及旅客嚴格遵守特區政府訂定的各項防疫措施,齊心合力,共同守護來之不易的抗疫成果和社區安全環境。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表示,早前曾向檢察院作出檢舉有關使用他人的健康碼入境內地的個案,由於涉及刑事,一經發現定依法送至權限部門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