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個別參選人有法律依據也有細化準則

  澳門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管會上週五依法決定有一組的兩名候選人並非選民,涉及六組共二十一人經事實證明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即共二十三名人士沒有被選資格資格之後,有當事人質疑,究竟審查及作出「DQ」決定的依據及標準是什麼?對此,立法會選管會昨日下午舉行新聞發佈會,由主席唐曉峰揭示選管會的審查參選人有否被選資格的準則。他指出,立法會選舉法規定,所有參選人必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在「一國兩制」下,「一國」為先,「兩制」為後。故此,在擁護及效忠層面上,除要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外,亦需要擁護憲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是「一國兩制」及體現基本法的基本原則。任何參選人曾作出對憲制秩序進行衝擊、攻擊、抹黑行為,都視為有關情況,包括有些情況是提倡結束一黨專政,或宣揚獨立思維或相關表述,都構成有關規定。唐曉峰還宣布了選管會依法制定的七項準則。
  實際上,選管會完全有權對參選人是否具有參選資格進行審查,並對其中被認定不具資格者作出「DQ」決定。這個法律依據,在於《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條文,包括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選管會須依法審核提交候選名單程序的合規範性、候選人的被選資格,並就接受或拒絕每一候選名單作出決定。及《立法會選舉法》第六條「無被選資格」第八項「拒絕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或事實證明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而由於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現時的程序進度,尚未到參選人填寫及呈交效忠聲明書的階段,因而主要是執行經查證事實後,證明其中的若干參選人具有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事實的部分規定內容。
  因此,立法會選舉的參選人,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這是最基本的要求及準則。而曾經進行過抵觸上述規定的行為者,無被選資格,已在《立法會選舉法》中白紙黑字地列明。而立法會是澳門特區唯一的立法機關,參選者要參加立法會選舉,其中一個目的就是參加澳門特區的立法工作。既然如此,立法者首先就要知法懂法及守法,而且更應熟讀及理解《立法會選舉法》的各項規定,尤其是第六條「無被選資格」的各項規定。明知自己有著該條文所列舉的「無參選資格」的行為,卻還要參選,就是「知法違法」,不但將會遭到「DQ」,可能還要被追究《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無被選資格者接受提名,處最高三年徒刑。」規定的刑事責任。
  實際上,立法會作為澳門特區的政權機關之一,就必須實行「愛國者治澳」的原則,而作為愛國者就必然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國家不是抽象的,愛國也不是抽象的,愛國就是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澳門基本法》的母法。憲法第一條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維護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和憲法的權威,是包括澳門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共同的責任和義務。憲法必須遵守,違反了就是違法。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是對每一位中國公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愛國者的行動準則。而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領導者,是「一國兩制」方針的創立者,也是「一國兩制」事業的領導者,一個人如果聲稱擁護「一國兩制」,卻反對「一國兩制」的創立者和領導者,也反對國家實行的基本制度,那就的典型的「兩面派」、「偽裝者」,絕對不能讓其混進立法會。?
  因此,立法會選管會為執行職責,嚴格把好「愛國者治澳」的審查關,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精神,制定了七項準則。並在審查十九份直選和五份間選的候選名單的過程中,嚴格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無被選資格」各項規定及這七項準則,發現有一組的兩名候選人並非選民,涉及六組共二十一人經事實證明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即共二十三名人士沒有被選資格,因而通知其所在的參選組別受託人,依法如期作出糾正及替換候選人。現在,既然有當事人詢問具體執行標準,選管會昨日也就予以公開。
  其實,這七項標準,除了是依據《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之外,也參考了中央相關文件,包括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中不斷「完善特別行政區同憲法和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的表述,及《「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的相關內容,還有習近平主席、夏寶龍主任、傅自應主任、鄧中華副主任、羅永綱副主任等最近的系列講話精神,而整理歸納而成。參選者即使是政治嗅覺不夠靈敏,也應從香港特區的系列事態中找到「參照物」。尤其是最近香港特區政府有關機構將會向四百多名區議員發信,要求他們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並會列明符合宣誓資格的條件。因而有雙位數的泛民區議員擔心因為不合資格而會被褫奪議席,當局並將會追討他們就任一年半以來的薪津,而紛紛請辭,也應從中吸取到教訓。
  筆者在此前,曾經揭露了某些參選人曾經進行進行分裂國土活動的事實,而這些當事人都被選管會「DQ」其參選資格。而在這幾天,互聯網社交工具張貼了這些當事人更多更嚴重的符合《立法會選舉法》「無參選資格」規定,及選管會七項準則的事實,而且載體還包括了照片和書件等,證據確鑿,觸目驚心。如果讓這些人混進立法會,「愛國者愛澳」就將受到嚴重侵蝕。
  有人說是「以言入罪」,並將自己曾經的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言論美化為「監督政府施政」。這其實是刻意混淆黑白,顛倒是非。實際上,也有被視為「反對派」的參選人,並沒有被「DQ」參選資格,因為他們是針對特區政府的施政提出批評意見,即使是過火激烈,但並沒有觸及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紅線」。
  另有人聲稱有被「DQ」者沒有觸及「紅線」的言行。但是,這些人卻與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的利益者密切接觸,以至在這次立法會選舉前,希望能得到其提名,其實已經是同流合污,沆瀣一氣。
  澳門特區經過這次完善選舉制度之後,特區政府與社會各界人士將有條件更能集中精力抓經濟、謀發展,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與內地優勢互補,協同發展,共同創造一個讓澳門市民安居樂業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