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耳盜鈴」式辯解更是欲蓋彌彰

  在立法會選管會決定「DQ」參選資格的二十人中,有二人是現任立法會議員。除了蘇嘉豪之外,還有一位是吳國昌。而其長期拍檔區錦新議員雖然是聲稱退休及讓位於新人,但卻也可能是「有先見之明」,而沒有爭取連任亦即沒有參選,因而沒有受到「DQ」。但也「連累」了其他一至幾位本來政治言論還算溫和,甚至主要是關注博彩業員工利益的人士,也被「DQ」。因為這些人在得悉區錦新棄選之後,希望能承接其票源,或是以區錦新原來參選的組別的名義提名參選,因而積極參與了區錦新主辦的各項活動,包括打出「結束一黨專政」以圖顛覆國家政權的某項活動,儼然是區錦新的「接班人」,被視為沆瀣一氣,同流合污。雖然其人自辯沒有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其實這個舉動,就已是自動「對號入座」了。
  吳國昌接到選管會的「大信封」,尤其是向選管會索取資料後,當然也像蘇嘉豪那樣喊「冤」,並表達「不服」。但雖然他也透露警方交給選管會有關自己被認定不擁護基本法及不效忠特區的資料有二百多頁,卻在頭一天只是抽出其中的一頁「示眾」,內容為他與香港民主黨成員胡志偉的合照,文字解釋為「二零一九年八月三日,吳國昌與鼓吹『港獨』的『香港民主黨』要員胡志偉會面的情況」。
  吳國昌的「選擇性示眾」,果然遇到了一些「反彈」,尤其是該頁資料所涉及的香港民主黨,連夜發出聲明,強調該黨和胡志偉從來不同意和不支持「港獨」,又指對澳門政府的嚴重失實指控表示極度遺憾,要求澳門當局盡快作出嚴正澄清和更正。顯然,吳國昌是要以「借力使力」的方式,為自己開脫。
  吳國昌之所以只出示這一頁資料,站在其角度當然認為是「沒有問題」。好吧,就算是有此邏輯,那麼,為何就不敢公開那二百多頁資料,那怕是多展示一兩張呢?如果按其邏輯,所展示的是「沒有問題」,沒有展示的就是連他自己也認為是「有問題」的,因而是「見不得光」,不敢展示了。
  二百多頁!可說是「罄竹難書」。——如是在古代,以竹簡記錄文字的方式,真是砍伐清光所有的竹子來做竹簡,都不夠記載。顯見,選管會及向其提供資料的警方,並沒有「冤枉」他。
  或許,就連吳國昌本人也感到如此「選擇性」展示資料,說服力並不強,因而昨日利用立法會舉行全體大會之機,在議程前發言時聲稱,近日查詢索取資料,得悉司法警察局向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供資料,「竟然一再重複莽指本人宣傳違法普選行政長官,實在荒謬」。他又重申其在議會內外所主張的普選特首,「是完全依照憲制程序,請行政長官及早在徵得中央政府同意下向立法會提出法案,經立法會審議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從而建立由澳門居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的制度。」他又引述二零一二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澳門公開說明,指出「不排除澳門特區將來選擇普選特首的制度」。因此,絕不存在要違法普選行政長官。
  這就是嚴重歪曲喬曉陽的談話內容了。實際上,喬曉陽當時的演講內容,是《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通過選舉或協商産生,幷未排除將來澳門選擇普選行政長官的制度。但不能在基本法外設定一個目標,提出所謂的「時間表」。而吳國昌卻要求提出「時間表」。而且,他本人曾任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及其政治體制專責諮詢小組的成員,明知基本法明文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亦即沒有立法會「普選」的前景,必須保留官委議員,但他仍然與其搭檔區錦新,持續不斷地鼓吹「雙普選」,這是擁護及遵守《澳門基本法》嗎?
  而且,吳國昌為了推動「特首普選」以至「雙普選」,他積極支持某民間團體舉行的非法「民間公投」活動,對時任行政長官崔世安與其他官員多次宣布「民間公投」違法違憲,進行攻擊詆毀。當非法「民間公投」的主辦團體針對民署的决定,向終審法院上訴時,吳國昌又聲稱,現正考驗澳門是否真的實踐成熟的一國兩制、三權分立。
  吳國昌在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及諮詢過程中,不是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及其政治體制專責諮詢小組成員,明知基本法設計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鄧小平強調不實行所謂的「三權分立」嗎?但他卻要在假裝擁護「一國兩制」的同時,卻又推銷抵觸基本法政治體制的「三權分立」,這不是「潛伏者」、「偽裝者」,什麼才是「潛伏者」、「偽裝者」?
  更嚴重的是,吳國昌為非法「民間公投」護航,這已經是有分裂國土的嫌疑了。實際上,在政治學的理論和實踐中,「公投」是「主權在民」理論的表現形式。因為按照西方政治學的理論,「公民投票」的法源,來自「自治」、「自決」這個具有自然法意義的普遍原理。此種普遍原理可表現在不同層次:在國際法上,是《國際人權憲章》所載的「人民自決原則」;在制憲問題上,是近代憲法多數所共認的「國民制憲權原理」;反映到各國憲法之中,則是具有普遍性的「國民主權原理」。為此,在歐美的語涵中,公民投票包含著若干不同的概念,因此存在著以下的不同表述形式和制度類型:一、由全國人民涉及主權的有關問題進行直接性決策或者傳統思想的專項表決或是投票;二、屬於人民進行直接立法的徵求意見或公民投票,以及相應的公民提案投票;三、由人民進行直接任免的彈劾和相應的公民提案投票。
  正因為如此,西方一些國家內的民族分裂勢力,就把「公投」視作「民族獨立」的武器。實際上,加拿大魁北克、北愛爾蘭,昔日波羅的海三國家的分離式獨立運動,就是訴諸於「公民投票」。
  很明顯,吳國昌所支持的幾個反對派團體所要搞的非法「公投」,表面上看其標的是政制發展問題,其實是要偷換「主權在民」的概念,將澳門特區偷渡為「主權國家」,甚至有野心家會提出「獨立自決公投」。因此,反對派團體提出的非法「公投」,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
  然而,澳門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政府。這個「高度自治」並不等於是「完全自治」,是有一定限制的。特區的權力是由中央授予,並非自己就有。而「公民投票」就是「完全自治」,與中央授權實施高度自治分庭抗禮。因此,「公民投票」不但是違反《澳門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決定」,而且還頗有「主權在民」之意涵。何況,在澳門特區,旣沒有「公投」的憲制性安排,也根本不具備「公投」活動的憲政基礎。因此,吳國昌支持非法「民間公投」,在根本上就違背了中國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的精神。這就是選管會認定其不擁護基本法及不效忠澳門特區的事實依據之一。但吳國昌卻偏不敢展示此類材料,端的是「掩耳盜鈴」,欲蓋彌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