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國政客的黑手伸得也太長了

  澳門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及「愛國者治澳」的原則,對提名參加立法會選舉的所有直選組別和間選組別及其提名人的參選資格進行審查,認定其中二十人不擁護《澳門基本法》及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因而取消其參選資格一事,並未引發國際社會的注意。曾經對香港事態經常說三道四並祭出多項「制裁」措施的美國,至今沒有對澳門的這個事態開聲;其他的「應聲犬」眼看「帶頭大哥」默不作聲,因而也就「鏗番把聲」,能偷懶就偷懶。就連曾經為所謂澳廣視與葡文部記者的糾紛事件,插手干預的葡國外長及某些國會議員,今次也吸取「表錯七日情」的教訓,銷聲匿跡。不過,倒是一位名不經傳的葡國女士,卻是在並非葡國本土的比利時布魯塞爾說三道四。在整個世界輿論場域中,頗有「煢煢孑立,形影相吊」之態。
  據葡文媒體報導,歐洲議會的葡國成員Isabel Santos,日前就中國澳門特區有立法會選舉參選人被「DQ」一事,以書面形式向歐盟高級外務代表、歐盟委員會副主席Josep Borrel提問,從最近的消息可以看出,中國對澳門的「壓制」似仍在繼續,有多名參選人無法參加澳門今年的立法會選舉,其中大部分是民主派的成員。又指,選管會提出涉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禁止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等等。而這些「標準不明確,且還具追溯狀況,(這些標準)嚴重違背『一國兩制』原則,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因此受到嚴重影響。」她還聲稱,鑒於這些準則違反最基本的法治原則、違反有效期至二零四九年的《澳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故向曾任歐洲議會議長的 Borrel提以下問題:要求該委員會交待,為維護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自由以及中國作出的政治承諾,委員會已經採取了哪些舉措?Santos亦在其臉書貼出該提問。
  這簡直就是「撈過界」!如果說,此前葡國國會中有某些議員,就中國澳門特區的事情說三道四,固然是干預中國及其澳門特區的內部事務,違反國際公法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但由於葡國曾經對澳門進行殖民管治,因而是與其擺脫不了「殖民意識」,自以為仍有「權利」吱吱喳喳,在西方人的眼中,仍有其「道理」的話,那麼,無論是當年葡國逐步佔領澳門,還是在中葡兩國政府談判並簽署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以至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及授權澳門特區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過程中,卻是完全與歐盟沒有任何關係,這位山度士女士,憑什麼要求歐盟干涉中國及其澳門特區的內部事務?
  這個山度士女士聲稱,「DQ」決定違反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建議她認真閱讀《澳門基本法》,就在「序言」的第三段明確闡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這就確定,《澳門基本法》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法律,也
  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最重要的憲法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制定《澳門基本法》的唯一法律依據。因此,《澳門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內法,如何制定和履行國內法,完全是一個國家的內政。任何外國機構和個人,都無權橫加干預。因此,山度士女士拿出《澳門基本法》來說事,就是典型的「打著紅旗反紅旗」——她所「反」的,是基本法的國內法定位,及基本法的立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因為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基於這個原則,選管會必須以「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禁止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等,作為審查立法會參選人資格的標準。這本來就體現了她所說的「最基本的法治原則」。
  山度士女士還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抬出桌面。不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一項國際公約,但按照國際慣例,國際公約不能直接在各國生效,必須透過國內立法才能適用。比如,山度士女士所在的葡國,就是以將整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寫進《葡萄牙共和國憲法》,作為其「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部分內容。同樣道理,《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因此,《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必須透過澳門特區立法,予以實施的。
  何況,即使如此,也不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所有內容,都在中國澳門特區適用。實際上,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了葡萄牙國會的92/413號決議,宣布葡萄牙政府決定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引申適用於澳門,幷同時明確對兩個公約的一些條款作出保留,不在澳門適用。具體的葆留是:(1)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第一條關於「民族自決權」的規定;(2)《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第四款關於「人入進入本國之權,不得無理剝奪」的規定;(3)第十三條關於驅逐外國人出境的規定;(4)第三十五條關於選舉的規定。上述四條規定之所以不能適用於澳門,原因是:第一,澳門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不是殖民地,決不能行使「民族自決權」。因此,兩個人權公約的第一條不能在澳門適用。第二,澳門雖是我國的領土,但由於種種原因,我國內地公民却不能自由出入澳門,因此,公約第十二條第四款不能適用於澳門。第三,依照《澳門組織章程》,驅逐外國人出境,是澳門總督行使的權力,而不是如人權公約那樣需由司法機關決定。第四,澳門立法會依法應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的議員組成,這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的規定不一致,因此,人權
  公約第二十五條應予保留。以上說明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爲何是有保留地適用於澳門。
  澳門回歸後,中國外交部向聯合國秘書長發出備忘錄,時任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何厚鏵發表聲明,分別從中國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的角度,重申上述四點「保留」事項。
  這就說明,即使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中國澳門特區的實施情況,與並非是澳門居民,亦非聯合國人權機構成員的山度士女士,沒有任何關係,因而也就無權說三道四。這也是她所強調的「最基本的法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