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期經屋收285申請 繼承須承接相關義務

  【本報訊】新一期經屋申請期至11月12日,截至昨日傍晚6時,共收到285份申請表,當中183份齊備申請文件並有六成六為個人申請。房屋局代表昨出席公眾講解會時重申,經屋旨為解決居民的居住問題,不是解決「繼承」的問題,也不應該用來「湊人數」,故若申請人一旦成功申請是必須要留在單位居住,繼承者除繼承相關經屋單位,也必須承接相關義務,以相關經屋單位作為長期居住用途。
  房屋局舉辦4場公眾講解會,共有約200名居民參與。25日下午3時假房屋局石排灣辦事處舉行最後一場講解會,房屋局公共房屋廳長陳華強、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繆燦成到場解答居民問題,並在場設諮詢櫃位接受居民查詢。會上,不少居民關注到今次申請要件中,「申請人在申請期間屆滿之日前12個月內須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以及經屋繼承、政府發放現金分享是否計算至收入之中、有親友到訪時能否暫宿數天等問題。
  對有居民提及現長居於珠海,但上午會來澳上班是否符合183日身處澳門的情況,陳華強回應時強調,經屋旨為解決居住問題,不是解決「繼承」的問題,也不應該用來「湊人數」,故若申請人一旦成功申請經屋必須留在單位內居住,不能再到珠海居住,假設為5人家團申請,雖在申請期間成員不受這項條件規範,但當成功申請後申請表內的所有人包括家團成員,即這5個人都必須居住於單位內。同時,經屋是不能讓與或出租,一旦被當局巡查發現定必處罰,但若有親友到訪需要暫住一晚或數天是可以,他又舉例正如若有家團上樓後有小朋友出生,這個「新成員」是可以在單位內居住的,前提是家團成員須居住於單位內。
  另關於繼承問題,繆燦成回應稱,若業主日後不幸意外過世或百年歸老,是可按民法典相關規定由親屬繼承,但重申繼承者除繼承了相關經屋單位後,也必須要承接相關義務,即必須要長期居住於相關經屋單位內,若未能符合這條件則必須交還予當局。至於個人申請者成功申請後,日後結婚能否再申請的情況,其稱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申請了一次經屋是不能再申請,故居民應考慮自身實際情況,何時作出經屋申請。
  他續稱,政府每年發放的一次性現金分享和退稅等一次性收入,不納入為收入之中。
  今期經屋申請為新城A區5,254個單位,截至昨日傍晚6時,共收到285份申請表,當中183份齊備申請文件並有六成六為個人申請,並以23至44歲申請人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