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建法細則性獲通過 驗樓罰則受議員關注

  【本報訊】《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獲立法會大會細則性通過,自公佈後滿1年起生效。
  入伙十年後每五年驗樓
  法案增加工程質量保證期的規定,根據工程類別訂定了最短保證期,地基及主體結構10年;建築物的防水、電力系統、供水系統、外牆等均為5年。規定業權人自樓宇入伙10年後及往後每5年進行保養維修,嚴重違反會遭到罰款。沿用多年的《都市建築總章程》由行政篇和技術篇組成,今次的法案僅修改行政篇。
  驗樓罰則受關注
  立法會大會細則性審議《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驗樓規定成討論焦點。法案並未引入強制驗樓,第十五條保養及維修義務,是需要時才進行,建議業權人自樓宇入伙10年後及往後每5年進行保養維修。如有人投訴或工務局發現樓宇缺乏保養,工務局可通知業權人提交由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並維修保養,違反會遭受行政罰款。對不提交報告,自然人科2,500元至5萬元罰款,法人科5,000元至10萬元罰款。
  議員蘇嘉豪、宋碧琪、區錦新、李靜儀、崔世平都關注到如何執法,尤其是當大廈共同部分缺乏維修保養時候。宋碧琪指,大廈管委或會擔心罰款「上身」,且現時仍有不少大廈未能成立管委會,認為在目前大廈管理條件不具條情況下,增加行政責任,可能適得其反,提請單獨表決第十五條。
  列席的運輸工務司長羅立文解釋增加處罰條文理由,乃現行法律已訂明大廈每5年須維修保養,但因為無罰款而無人執行。工務局長陳寶霞指,現時工務局有進行驗樓工作,但人手不足應付全澳的大廈。引入「樓宇狀況報告」,旨在強調小業主的維修保養責任,冀業主盡早保養大廈,以免問題惡化。
  陳寶霞並強調,罰款由業主支付,有的單位由法人持有,因此有針對法人的處罰條文。涉及樓宇共同部分的問題,按分層登記表的比例罰款,不會處罰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