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類用途草案 細分廿類土地用途


  【本報訊】 工務局昨日下午向城規會介紹「土地分類及用途」行政法規草案。工務局局長陳寶霞表示,總體規劃已把土地分為八大類別,如居住區、商業區等,今次草案在八大類別下再作次分類,是為城市詳細規劃做準備工作,該草案之後將進入立法程序。
  8大類別分別是居住區、商業區、工業區、旅遊娛樂區、公用設施區、公共基礎設施區、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區、生態保護區,並設有次類別,居住區將細分為用作建設獨立別墅的 H1類居住用地,以及用作建設多戶型居住樓宇及作複合用途樓宇的H2類居住用地;商業區將分為用作零售、餐飲和會展用途的 C1類商業用地和建設辦公室用途的 C2類商業用地;工業區分工業用地等。
  「旅遊娛樂區」細分TD1及TD2類旅遊娛樂用地,TD1類土地覆蓋率不能超過10%,如高爾夫球場;而TD2類用地則超過10%土地覆蓋率,如酒店及娛樂場。每幅土地因應土地合同及規劃圖草案有不同的土地覆蓋率要求。但強調旅遊娛樂用地不允許建工業樓宇。
  「公用設施區」下分八大類設施用地,如文化、教育、醫療、社服、康體等,該些用地均不允許建工業樓宇及酒店。「公共基礎設施」下分基礎建設、道路及交通設施用地,在合法的情況下,可作其他建築用途。而綠地及公共開放空間用地則不允許建酒店、住宅及工業樓宇。
  草案規定,在不計算停車場面積下,每一個主要用途的土地面積應多於總面積的五成;反之,若一幅土地兼容多種用途,且每種用途的面積均不超過總面積五成,則以最大建築面積用途的土地為主要土地目的。另外,生態保護用地,是指地質、森林、濕地、生態及水資源區域。
  會上,委員黃國基稱,草案中指宗教設施用地屬公用設施用地,不允許建設工業和酒店用途的樓宇,舉例若有人居住在佛堂或精舍靈修,日後會否涉及酒店用途而不被允許,希望當局思考如何留有靈活性。委員余亮豪則稱,現代很多工業和商業差距不大,舉例若有科技公司在澳成立人工智能實驗室,工業場地是否適合進駐,同時會否對租用甲級寫字樓造成影響。
  委員蔡韻璇關注草案中提及,在不包括停車場所佔的建築面積下,土地主用途的面積應佔總建築面積不少於 5成是否足夠,認為應彈性處理土地兼容性。
  陳寶霞認為,兼容性有利有弊,認為只要逾 5成即可。她又稱若規劃過於靈活,變動太多會達不到規劃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