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首場諮詢會 商界:憂惡意罷工

  【本報訊】勞工局7日下午舉行首場「工會法」公眾諮詢會,勞工局長黃志雄表示,「工會法」的立法目的是希望促進勞動關係更和諧發展,而非用權利逼對方接受不合理情況。
  有社團工作經驗的陳女士指出,社會有不少聲音反對立「工會法」。澳門回歸後,政府依法施政、居民安居樂業,勞資關係和諧,並不存在重大的勞資衝突,質疑立法是為保障各工會組織團體,具政治目的。又指有西方國家實施「工會法」後,部分行業衰退,「立法能保障澳門居民的就業?」有商界團體代表質疑,諮詢文本只維護僱員,未能平衡勞資雙方利益,又問及惡意鼓吹罷工會否有刑責?工聯代表則關注「工會法」的適用範圍、僱員組織及參加工會活動的保障及集體協商制度等。
  黃志雄表示,由18年至今年8月,勞工局共錄得500多宗勞資糾紛的立案,當中93%個案經局方成功協調處理,僅7%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反映勞資雙方願溝通,澳門勞資關係較和諧,相信「工會法」立法後,清晰訂定僱主及僱員的協商制度,勞資關係將比現時更和諧。
  勞工局研究及資訊廳長陳穎芝補充,集體協商制度是讓勞資雙方多個溝通平台及途徑。雙方協商後,須簽署集體協議,倘其中一方未有履約,可按集體協議規定處理,或要求勞工局介入。澳門未來立法時會考慮,在符合法定的前提條件下,僱主有義務與僱員進行集體協商,雙方協商後須簽署及遵守協議。在前提條件沒有改變時,工會(一段時間內)不能再就同一議題提出協商。
  有居民關注為何只能成立一個企業工會?陳穎芝表示,局方構思是希望僱員發表的意見更為集中,澳門以中小企為主,倘一企業有太多工會,企業要面對及溝通工會較多,僱員的意見又不集中,但歡迎居民對此多發表意見。
  她表示,企業工會除按登記的先後順序,亦會考慮工會內的企業僱員數量,並非先到先得。文本已建議,企業工會的據位人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不得為企業委任的經營代表,亦不得與企業負責人之間存在配偶、特定親等內血親或姻親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