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賭博犯罪集團案涉及的幾個法律問題

  溫州市公安局上週五公佈偵破以犯罪嫌疑人周焯華為首、張寧寧等人為骨幹的跨境賭博犯罪集團涉嫌在中國境內實施開設賭場犯罪行為的案件,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已經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周焯華批准逮捕,公安機關敦促其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而以周焯華為首的跨境賭博犯罪集團骨幹成員張寧寧等人,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等罪名,已由溫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信息後,澳門司法警察局當晚就採取行動,搜查周焯華在澳門的太陽城集團總部及位於路環的住宅單位,成功緝獲十一名疑犯,並搜獲到大量的涉嫌犯罪裝置,包括電腦、伺服器、電子儲存裝置,並扣押超過三百萬現金,並以犯罪集團、不法經營賭博、清洗黑錢移送檢察院偵辦。昨日,司法警察局舉行記者會,介紹了相關案情。
  據司法警察局的案情介紹,警方拘捕周焯華等十一名嫌犯的涉嫌犯罪事實,主要是其在澳門境內進行的涉嫌犯罪行為,包括在二零一九年八月,司警根據情報蒐集,發現以周姓主腦為首的犯罪集團,利用其在澳門經營貴賓廳業務,在海外架設網上賭博平台,並吸引內地居民進行不法的賭博行為。集團把獲得的不法財產,透過貴賓廳的帳戶以及地下錢莊進行轉移以及掩飾。當局於二零二零年四月轉為專案繼續深入調查,經過深入調查並認為目前時機成熟,當局決定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凌晨採取行動。於皇朝的多個商業單位以及路環的住宅單位,成功緝獲十一名疑犯,各名疑犯都承認有關架設賭博平台以及有關的犯罪活動,但對其他的調查就拒絕合作。
  當傳媒問今次案件是否與溫州市公安局日前通報的案件有關時?司法警察局發言人鍾錦良則表示,「本局是以情報主導偵查為首」,一直都有和各地方的執法單位合作,收取不同的犯罪情報,但並未掌握相關溫州市公安局日前通報的案件資料。並表示,相關人士會接受檢察院偵辦,並按照本澳法律及法例進行後續工作。至於選擇這個時間點作出行動,是因為當局覺得當前時機成熟。
  此顯示,直到昨日為止,司警的行動與溫州市公安局的案情公佈,既有內在的關聯,卻又有著具體的區別。一方面,雖然澳門司警早已對周焯華的涉嫌犯罪行為進行偵查,但卻是等到溫州市公安局公佈偵破以犯罪嫌疑人周焯華為首、張寧寧等人為骨幹的跨境賭博犯罪集團涉嫌在中國境內實施開設賭場犯罪行為的案件,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已經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周焯華批准逮捕,公安機關敦促其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而以周焯華為首的跨境賭博犯罪集團骨幹成員張寧寧等人,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等罪名,已由溫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信息後,澳門司法警察局才採取行動,因而兩者之間是存在著聯動關係的;另一方面,澳門司警卻又聲稱並未掌握相關溫州市公安局日前通報的案件資料,他們採取的「收網」行動,完全是針對周焯華等人涉嫌觸犯澳門特區的法律,利用其在澳門經營貴賓廳業務,在海外架設網上賭博平台,並吸引內地居民進行不法的賭博行為,並把獲得的不法財產,透過貴賓廳的帳戶以及地下錢莊進行轉移以及掩飾,似乎並不完全是溫州市公安局所公佈案情的內容,可能涉嫌犯罪事實遍及全國各地,而不單止是溫州市及其周邊地區。
  這顯然是由於澳門實行「一國兩制」的關係,同時也因為澳門特區尚未與內地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之故。因而澳門司警只能也主要是針對周焯華等人涉嫌在澳門境內的犯罪情況而採取行動。而周焯華等人只是承認有關架設網上賭博平台的犯罪活動,卻對其他的案情調查拒絕合作,就正是鑽了這個「法律空隙」。而且,其所架設的網上賭博平台是在菲律賓,澳門對此不具司法管轄權,只是對其利用在澳門經營貴賓廳業務及地下錢莊進行「洗錢」部分具有司法管轄權。在稀釋之下,即使是能夠「告得入」,所負刑責也將較小。這可能是其法律顧問早就「度」出的「妙喬」。
  這就凸顯了必須盡快協商及簽署內地與澳門特區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不能再拖下去了。當然,就周焯華案而言,其「結」並不是不能解。一方面,澳門司法警察局執行著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的職能,只要國家公安部向國際刑警組織要求發出紅色通緝令,澳門支局就必須將之(已經)緝捕歸案,並將其移交中國國家中心局或內地具有司法管轄權的司法機關。另一方面,從必須維護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的角度看,打擊出境賭博犯罪活動是中央的統一部署,而周焯華也涉嫌幹犯了國家法律,包括《刑法修正案(六)》的「賭博罪」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組織中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罪」。澳門警方有責任將其移交內地警方處理。
  然而,在尚未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之下,由於周焯華是澳門居民,不是內地居民,而且也觸犯了澳門的法律,因而澳門司法機關享有優先的屬人和屬地司法管轄權,甚至可以拒絕移交。實際上,保安司長黃少澤此前就對其他案件有過類似的說明。當然,由於周焯華涉嫌雙重犯罪,或者在澳門法院審理並判刑,服完刑期之後才移交內地。 
  這可能也是為何在這幾天,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並沒有向國際刑警組織申請發出紅色通緝令,只是公安機關敦促周焯華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而澳門警方也聲稱「並未掌握相關溫州市公安局日前通報的案件資料」的其中一個原因。當然,還有其他的一些原因是要慎重考慮的:
  其一、相關類似案件的牽涉面極大,在澳門經營貴賓廳及中介人業務者,可能有幾萬人,而且在過去是撐起了澳門博彩業的半壁江山。如果全部都以周焯華的「標準」處理,可能會造成極大的混亂,甚至危及澳門社會安定。因為「撈得呢行」者,或多或少都有著「顏色社團」的背景。他們從事該業務,除了是發財致富之外,也含有「金盤洗手」之意。如果全部治罪,可能會「逼上梁山」,至少也是打擊面過大。實際上,已經移居台灣的香港某名嘴,就在其視頻節目中「搧風潑火」,聲稱自何鴻燊以來的貴賓廳及中介人,都要入罪。因此,目前還只是「殺猴警雞」,震懾澳門貴賓廳及中介人,不得觸犯《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零三條的「組織中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實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也就是說,只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於今年三月一日起生效之後,才對於幹犯「組織中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周焯華以及澳門的貴賓廳經營者還有中介人,在今年三月一日之前的相關行為,不受《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零三條新設的「組織中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罪」所管轄。但是,也已經直接或間接、程度不同地幹犯了《刑法修正案(六)》第三百零三條的「開設賭場罪」,以及其他條款的「洗錢罪」等。因此,還是「好自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