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米華」沒有起錯名,「引渡」並非正確用語

  溫州市公安局公佈偵破以犯罪嫌疑人周焯華為首、張寧寧等人為骨幹的跨境賭博犯罪集團涉嫌在中國境內實施開設賭場犯罪行為的案件,溫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周焯華批准逮捕,而澳門特區司法警察局也立即行動,拘捕周焯華等疑犯並移送檢察院偵查,檢察院作出羈押周焯華等嫌犯的司法決定的事件,轟動全球。使到原本佔據娛樂版面頭條位置的周焯華,躍居政經新聞版面的頭條位置。
  當然,娛樂媒體也「熱追」這宗新聞,但平時「睇開」娛樂新聞的受眾,一時搞不清「周焯華」是何等神聖。不過,在搞清楚了之後,都不禁輕呼一聲,「哦,原來係『洗米華』」。
  實際上,「洗米華」這個名字,在坊間尤其是娛樂新聞受眾中,已是「如雷灌耳」。周焯華之所以又叫「洗米華」,據說是因為他的樣貌酷似港劇《城市故事》的男主角梁思浩飾演的「洗米華」而得此名。但周焯華也確實是長得一副明星面孔,而且其正官夫人和情人小三都是娛樂界人士,其本人也投資拍攝了多部「史詩級」的電影,及經常舉辦演唱會,也算得上是半個「娛樂圈」的人,因而在約了新聞媒體上,「洗米華」比「周焯華」更出名。
  「只有生壞命,沒有改錯名」。這句話使用在周焯華的身上,恰如其分。因為在港澳地區的俗語中,「米」就是錢財。按此語義,「洗米」就是「洗錢」了。而溫州市公安局偵查周焯華涉及的案件,及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周焯華的案由,以至澳門司法警察局決定羈押並將之押送檢察院偵辦,及檢察院決定羈押周焯華的案情,其中一項就是「洗黑錢」。看來,周焯華之又被叫為「洗米華」,真的是「早有預見」,沒有叫錯。
  但在嚴肅的社會政治層面,卻有人用錯了詞語。那就是,有人而且還包括立法會議員,在討論是否將周焯華移交給內地公安時,居然使用了「引渡」這個含有「分裂國家」意涵的詞語。
  因為「引渡」是屬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關係的專門用詞,是用於國家與國家之間移送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眾所周知,澳門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澳門與內地之間的刑事司法協助是一個國家內部的行為,因而內地與澳門的刑事司法協助是屬於「區際關係」,不是「國際關係」。在移交犯罪嫌疑人時,用於對方居民,只能用「遣返」;如用於對方居民以外的各類人士,只能用「移交」,不能用「引渡」。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在回應相關問題時表示,總之一切按照澳門法律去做。實際上,黃少澤在過去也曾透露,曾經拒絕過內地公安要求移交涉嫌犯案的澳門居民的請求。這是堅持了「一國兩制」的底線,及澳門特區擁有對澳門居民的屬人司法管轄權,這是《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即使是日後內地與澳門簽署了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也是如此。就以周焯華案為例,也是先行由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對其在澳門特區境內的犯行依法進行審判並執行刑期,待其刑滿釋放後,才能應內的公安要求,將其移交內地歸案處理。這並不違反「一案不二審」的原則,因為內地公安和檢察機關指控周焯華干犯的罪名,雖然與澳門司法警察局及檢察院指控的涉嫌罪名及事實,有部分重疊,但卻是兩回事,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所指的「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在澳門卻不是犯罪行為,實際上在澳門經營賭博,只要是取得許可的,都是合法行為,是受法律尤其是《澳門基本法》保護的。澳門警方指控周焯華所涉嫌的犯罪行為,主要是開設違法的網上賭博及洗黑錢等。而這些罪名,在內地也是屬於犯罪行為,因而符合「雙重歸罪原則」,屬於可以移交的範疇。
  「講開又講」,雖然「國際」和「區際」在性質上不同,但一般內容卻還是相近的。因此,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關係對「引渡」設定的幾個大原則,如「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本國公民不引渡」,以及必須是「雙重歸罪」才可引渡等,同樣也可以適用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關係,只是必須把「引渡」一詞改為「遣返」或「移交」而已。黃少澤提到,內地與澳門洽談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關係,進行了十多年都沒有重大進展,是因為牽涉到複雜的政治及法律問題,可能就是卡在「死刑犯」和「政治犯」等問題上,此外還有澳門的附加刑是沒有「剝奪政治權利」及「沒收財產」的。實際上,當年在起草《澳門基本法》時,就曾為是否將「不設死刑」寫進基本法,進行過熱烈的討論。筆者作為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及其屬下居民權利義務專責諮詢小組的成員,也加入了「辯論大軍」。後來,是內地憲法學專家以基本法已經確定「現行法律不變」,其中就含有澳門不設死刑的法律現狀也不會改變之意,才結束了這場爭論。
  對於「一國兩制」下的法律衝突,「溫州平安」似乎是有充分的理解。因而並沒有提到向周焯華發出通緝令,也沒有透過國際刑警中國國家中心局,向國際刑警組織申請「紅色通緝令」,責成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執行,只是要求周焯華「投案自首」。而且,可能也是擔心或將會引發澳門貴賓廳經營者及中介人的「大面積恐慌」,還鄭重地表態將會「寬大處理」。這是充分尊重「一國兩制」的表現。
  澳門特區政府的做法,一方面,是積極配合中央;另一方面,又堅持「一國兩制」的區隔。兩者之間作出平衡,拿捏得恰到好處。
  一方面,在溫州公佈相關案情後,澳門警方立即行動,在拘捕周焯華的同時,搜查及帶走涉案物件,防止有人毀滅證據,尤其是防止流失內地最急切獲得的「高級顧客名冊」及「資金來往賬冊」,這對中央紀檢機關掌握內地個別公職高官和國企高管參賭,為參賭而而受賄,以至透過參賭而套匯逃匯,清洗「黑錢」的證據。同時,也是防止周焯華畏罪潛逃,因為他在一些東南亞國家設有實體或網上虛擬的賭場,既可以「走路」,也有地方可以「落腳」。
  但另一方面,又堅持「澳案澳辦」,暫時不將周焯華移交給內地。估計的做法是,先行按照澳門法律,將周焯華審判定罪判刑及執行刑期,在服刑期滿後,再通過兩地雙方的警務聯絡機制,安排周焯華向內地投案自首。執行的方式,既可以是在澳門與溫州之間航線的客機上,也可以是在拱北口岸,由溫州警方派員接受其自首。
  這將是一個完美地踐行「把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的典型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