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基金改革確保公帑善用 鄒玖勝

  廉政公署不久前發佈《教育發展基金發放學校發展計劃資助調查報告》,指出教發基金制訂的「學校發展計劃資助申請章程」存在漏洞,在資助分析、審批、款項發放和監察等各個環節,基金的意識及作為都存在模糊,致使發生很多能夠預見或預防的不規則情況。其實,早在2015年審計署也曾對教發基金作出「衡工量值式審計」的報告,事隔多年後相關部門仍未完成整改工作,再次反映在非法定機制下,仍難以確保公共部門能真正積極及立即採取改善措施。
  在過去快速發展的澳門社會,特區政府的庫房水漲船高,更設立了各類型的基金以助社會轉變化發展,最大的當然是澳門基金會,其他稍有規模獨立的或附設於職能部門的各種各樣以性質劃分的基金有:澳門退休基金會、社會保障基金、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存款保障基金、學生福利基金、文化產業基金(已合併)、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等等,而在人才教育發展上,政府還特別於2007年制訂「教育發展基金制度」並於同年成立教育發展基金,其職責包括透過無償資助及優惠信貸,推動非高等教育領域展開各類發展性的教育計劃和活動。雖然為數不少,但重要的是在社會的發展上或現實的客觀上確實是有存在的需要。以教發基金為例,自成立以來,對特區落實「教育興澳、人才建澳」無疑起著關鍵性作用,然而,也需要指出,在投入的發展過程中確也存在資源投放監管不到位的情況。
  根據廉署報告指出,教發基金審批個別申請時沒有嚴格按章審批,沒有嚴格執行提交審批文件的特定要求。二○一五年審計報告已要求教發基金採取措施,避免重複資助,但基金仍繼續在不同學校年度以相同或相近金額批出相同項目的申請,當中部分相當巨額資助令人質疑其必要及合理性。
  報告指,牽涉較高金額的「中/長期計劃」工程及設備資助項目,事後監察乏善可陳。在非固定資助項目上,校方提交的報告及資料錯漏甚多,但基金人員的工作不夠嚴謹。教發基金還容許申請者以「拉上補下」的方式隨意調度資助款項,如臨時起意的維修、保險及水電等突發開支,即使未事先申請亦可在各項開銷間任意調度,也從無要求申請者退回差額。
  「教發基金制度」早已確立一套法定的退款機制,一五年審計報告亦指出退款問題,但基金至今未有退款制度,還嘗試按《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規定,自訂以六十日為最後退款期限、以支票退款等,顯然完全違反「教發基金制度」三十日內退款的規定,無疑是行政違法。在執行兼收機制上雖未至於不作為,但不主動依法作為,存在行政不當。
  此外,基金人員視察學校流於形式,如同參觀,沒有認真記錄細節。資助設備和耐用品後就置之不理,放任受資助者任意放置、收藏、拆毀或銷毀以公帑建造的工程及購置的資產,暴殄公物、浪費公帑常見。
  報告建議行政長官勒令教發基金依法辦事,落實退款制度和兼收制度等,嚴格依法執行不退款的法定後果,還要避免繼續容許「拉上補下」的報銷亂象。具一般市場價格的單項資助項目,考慮以定額或按固定比例作為資助模式,避免申請者為獲資助上限款項而肆意申請或渾水摸魚。同時可考慮建設一個監察外判承辦商的誠信資料庫,建立各單位人員暢順溝通機制,統一內部工作指引及審批分析、監察核實標準等,並認真考慮建立一套完整的人員迴避機制。
  從以上內容可見,在資助批給及監管資助的各個環節著實存在著不少漏洞,而這些亂象足以影響社會對特區政府的施政信心。就此,教青局回應表示將汲取廉政公署《報告》所指出的意見及建議,細化及改進相關措施,包括為配合未來教育基金行政法規的實施,以及特區政府對自治機構發放資助的相關原則規範,在遵守現行相關資助法規的基礎上,計劃於二一/二二學校年度進一步統整和完善既有的資助運作模式,分階段推行優化措施,因應相關資助法規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運作情況,明確各項資助準則及資助運用的相關規定,當中包括優化學校遞交資助報告及相關退款安排,並以電子化方式加強學校對資助計劃的管理和監察。同時,亦將編製資助運用手冊,推動學校設立校本監察機制,協助學校依法運用資助,確保公帑的合理運用。
  惟社會對於教青局的回應似乎並不買賬。有議員就批評,教發基金的問題一再被揭發值得深思,作為一個局級部門為何能不重視2015年審計報告的意見,更存有不作為現象,更甚有行政違法的問題,對此,一方面特區政府必須要求部門按廉署報告逐一糾正、追責,在指定時間內將修正情況或改善結果呈監督實體審閱,而監督實體則主動把改善進度或結果向社會公佈,另一方面,建議把廉署報告作為領導人員工作表現評審及主管評核的參考指標之一,尤其應針對已提出但仍遲遲未有改善的問題,作為官員續任的參考因素。
  當然,除了要交代部門問責外,更重要是因應報告揭示出的免費教育資助結構性問題,對症下藥處理,確保本澳免費教育資助的可持續和公平投放。政府應及早更正「斬腳趾避沙蟲」的態度,並調整免費教育資助的結構性問題,如把校舍修葺、設備購置、專職人員薪酬等本屬學校運作的必要開支,允許毋須每年申請。從源頭做好免費教育資助模式的構建,確保澳門所有學生獲得公平的教育資助,讓澳門整體教育質素得到可持續的發展和提升。
  澳門現有自治基金有19個之多,涉及的公帑眾多,更分佈在不同的範疇,特區政府有必要以教發基金為鑒,在未有相關的統一監督管理制度出臺前,應全面審視各類型基金的發展情況,尤其是針對過往審批上會否存有類似情況,都要進一步完善規範。
  過往,社會一直有意見認為特區政府成立的基金過多,有一些更架重疊屋,造成資源的重疊浪費,新一屆特區政府已著重透過架構重組合併基金發展,如最近的文化基金和文化產業基金合併為文化發展基金,這確實能進一步簡化審批,更有利於資源整合。但是,必須注意的是整合後的基金審批制度及監管制度也需要同步完善。除此之外,針對過往的一些資助計劃也要重新審視設立的必要,尤其是一些投入大效益低的項目該停也要停,切忌為合併而合併的發展,而是將慎用公帑的原則落實到位,才能使相關基金得到最大的發揮,更使公帑得到最大的監管善用。
  有社服團體表示,針對是次廉署提到教發基金存在的漏洞,當局必須配合報告建議,加緊查找問題、正視問題、修正問題,主動向廉署提供改善情況報告,著重事前事中事後監察工作,明確相關的申請指引,一方面要將公帑用得其所,同時亦要在監察過程中多與學校及相關人員溝通,並在監察過程當中進行合法合規的動態修正,杜絕人為缺失。
  值得注意的是現時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正就高等教育基金、教育發展基金及學生福利基金三個基金整合為一個自治基金進行立法審議工作。但廉署報告中已提到若問題沒有根治,三個基金合併後問題會更加複雜。建議當局借三基金合併的契機,以嚴肅態度優化、改善包括教青局、基金及學校三方的各項指引,加強人員的迴避機制,以及把報告提出的建議加入各校的「工作人員手冊」內,並向各校清楚說明有關情況,提高監察資助運作的效能,切實做到謹慎、合理使用公帑的同時,亦平衡學校運作的實際所需,避免影響相關基金推動教育發展的成效。
  誠然,隨著社會發展,社會大眾無論對於教育質與量的提升,以及公帑的合理運用都有更高期望。政府確實有必要重新審視過往的粗放型發展,也需要以此為契機,全面審視各範疇的基金制度,使其能更精準到位發揮效用,更使澳門的公帑得到最大的監管善用。
  事實上,為改變自治基金長久以來的粗放型發展,行政長官賀一誠甫上臺就立即簽署批示,成立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來分析研究公共資本企業及自治基金的運作及管理模式,協助政府制定有助於公共資本企業和自治基金有效運作及完善管理的政策與法規。同時,特區政府還在《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提出加強監管自治基金,重點改革和完善自治基金的管理、資助審批和公開制度。而隨著相關工作的推進,自治基金的改革逐漸取得一些成效,例如澳門基金會全面落實資助制度改革,為文化、社團運作經費、社區活動、學術項目和對外交流等分設六個專項資助計劃,要求社團機構必須在期限內提交申請,由會方集中審批,其餘時間不予受理。在專項計劃公佈後一個星期,又發表《澳門基金會資助工作:回顧與展望》的報告,用類似「白皮書」的方式總結會方過去在資助工作的經驗、問題,明確提出專項資助計劃將成為今後的工作常態,同時提出將引入完善資助監管的措施,增加資助審批工作全程的透明度。以解決資助工作多年來積累的問題,使資助工作更精準、透明、有效,審批程式更公平、專業;為優化及重新整合自治基金的政策,政府將「文化基金」與「文化產業基金」合併成為「文化發展基金」,統一負責資助文化藝術領域的活動和項目,包括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支持保護文化遺產、推動經濟適度多元和支持企業發展文化產業等;教育方面,2022年社會文化範疇施政方針指出,2022年第一季開始,教育領域的三個自治基金合併為一個基金運作,落實對教育資助的歸口管理。
  種種措施顯示自治基金正不斷完善,這讓社會看到特區政府深入推進公共行政改革的決心。至於廉署批教發基金不作為,有否需要官員問責?賀一誠受訪時表示,2020年發生某校長與副校長侵吞政府資助的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式。他已指示廉署徹查所有曾經申請過同類資助的個案,他承認存在監管問題。教青局已在五個方面作出回應,當局清楚看到自身問題,否則不會要求合併教育基金,未來政府將改善基金審批的工作。他稱,過往一個項目可向不同基金申請,「重複申請資助是澳門一直以來的弊端」,希望透過基金改革,日後項目申請資助時更對口。同樣可見政府正視問題的積極態度。
  的確如此,對於自治基金來說,最重要的是加快推動出臺針對自治基金的管理監督統一制度,使自治基金的發展更加規範化、透明化。而去年十月份公共資產監督辦主任陳海帆曾透露表示,自治基金法律制度基本完成,主要是管理發放資助的規則、統一制度,並考慮設有監管部門,強調對於自治基金部門是橫向性監管,不會改變現時自治基金縱向的管理機構,即不會改變自治基金現有監督實體,例如澳門基金會的監督實體維持是行政長官。相信未來在基金審批制度及監管制度同步完善的情況下,自治基金能夠更好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助力社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