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恢復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律立法工作

  第七屆香港特區立法會已經選舉產生,議員們也已宣誓就職並選舉產生新一任主席,即將正式開展運作。據說,這屆體現「愛國者治港」的立法會,更要展現「賢能愛國者治港」的效能,策劃將曾經遭到反對派極力阻擾的系列法案或立法計劃,推動立法。其中最重要的是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賦予的憲制性任務,為維護國家安全進行本地立法,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香港國安法》形成配套。另外,也將考慮再將《逃犯條例》擺放到立法會的檯面,完成立法程序。
  如果傳聞屬實,對澳門特區的立法工作就具有很大的借鑒及鼓舞作用,尤其是在周焯華案發生後,與內地及香港特區分別進行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必要性及迫切性已經擺在眼前之際。而與之相對應,澳門特區政府曾經將向立法會提請了《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但後來卻以澳門與內地、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異,正與兩地分別進行的刑事司法協助協商所需時間亦較預期中長,為了使《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更具操作性,因此決定調整立法的策略和進度為由,主動將之撤回,也獲得立法會接受。再後來因為香港發生「修例風波」,受此影響,澳門特區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立法工作,更是「泥牛入海無消息」。現在,香港特區《逃犯條例》的立法障礙已經完全掃除,新一屆澳門立法會也被中央認定為「愛國者治澳」的立法會,看來澳門的相關立法工作,不應落後於香港,因而有必要恢復《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立法工作。
  其實,澳門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比香港的《逃犯條例》更全面更有系統。實際上,《逃犯條例》所規範的「移交逃犯」,只是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部分內容,而澳門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卻是規範了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全部內容。因此,如果澳門能夠及早完成《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立法工作,可能是在此領域上,也走在香港的前面。
  當年上一屆特區政府是以澳門與內地、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異為由,撤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的。但其實,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方面,中國澳門特區的法律制度,與世界各國的差異度更大,不但是有著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的差異,而且還有伊斯蘭法系等種種差異。因此,既然澳門已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制定及頒布了《刑事司法互助法》,就沒有理由遲遲未能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該法規範的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刑事司法互助」,亦即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都「剔除」出去,因而是規範屬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法律,並不適用於澳門特區與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台灣地區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另外,到目前為止,尚未有澳門關於區際追逃協助的「特別法」。《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但是,目前這類協議也還未能形成。
  其實,即使是在澳門回歸前的一九九六年,前澳門立法會授權前澳葡政府修訂的《澳門刑事法典》,其第一部份第五卷中就已經專門規範「與本區以外當局之關係」,規定澳門對外刑事司法協助問題。澳門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規定,是將澳門以外的其他地區和其他國家都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的,沒有區分與外國的刑事司法互助和與國內其他法域之間的刑事司法協助。而回歸前頒布的《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其第二百一十七條也規定:「將不法份子移交至另一個地區或國家,由特別法規範之。」也同樣是將澳門以外的其他地區和其他國家都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的,沒有區分與外國的刑事司法互助和與國內其他法域之間的刑事司法協助。
  對於澳門特區至今未能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立法,導致影響澳門特區未能與內地及香港特區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這種「滯後」情況,已經引發有關機構的微言。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人員杜磊,幾年就在一篇題為《內地與港澳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問題初探》學術論文中指出,近年來內地與世界各國在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上發展迅速,但與香港、澳門兩個特區却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問題上長期裹足不前,還不如海峽兩岸已經先後簽署了《金門協議》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和司法互助協議》。該論文更是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早在一九九七年,中葡雙方已就澳門與外國進行被判刑人移管達成了共識,幷通過了《關于移轉被判刑者之協定範本草案》。但在澳門回歸後,內地與澳門的被判刑人移管工作反而陷入了停頓,非常令人遺憾。
  現今澳門特區政府正積極響應習近平主席的號召,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投入粵港澳大灣區尤其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建設,澳門特區與內地在經濟、社會、民生、文化等各領域合作全面加强,各類跨境經濟犯罪率也必然會攀升,因而內地與澳門、香港三個法域之間的法律衝突無法避免,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需求日益緊迫,故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成爲了常態性的司法需要。但與現實司法需求相反,儘管澳門已經回歸二十二年,但仍然未能與內地和香港特區達成任何刑事司法方面的協議,涉及管轄及其他需要解決的問題均以個案協商方式解決,刑事區際司法協助工作仍然是按照回歸前既已形成的個案協查、警務合作、高層協商、默契執法的模式進行合作的,只能以「滯後」一詞來形容。在習近平主席發出「必須把維護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與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的指示之後,澳門特區必須儘早與內地及香港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急切性,就凸顯了起來。而在此之前,澳門特區必須先行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
(發自湛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