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中介人借貸制度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

  修訂博彩法的一個重大改革,是「拳打衛星賭場,腳踢貴賓廳」。按照法案的建議規定,限制博彩中介僅只可於一間博企從事業務,不得透過他人以其名義從事獲發牌的博彩中介業務,同時禁止博彩中介與博企分成賭場收入或承包娛樂場的專用區域,只能收取為博企推介博彩活動的佣金。對此,有評論說,今後中介人將會「淪」為博企的「疊碼仔」,不能進行現在所從事的各項「貴賓廳」經營活動,尤其是將會禁止賭場借貸。
  這就契合了博彩法修訂草案宗旨的第一條:维護國家及澳門特區的安全。曾記否?當年「盲俠」史提芬‧永利投得澳門賭牌(後來分拆一個副牌給「新濠」)後,一直對兌現標書承諾大跳草裙舞,迫令澳門地區為「賭場借貸」立法;在立法會通過《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後,才投資興建「旗艦」大型賭場酒店?
  本欄當時就已分析指出,「賭場借貸」法律將會與內地刑法體系形成法律衝突,侵蝕內地的司法管轄權。因為「賭場借貸」法律的核心內容「博彩借貸非刑事化」與「可循司法途徑追討賭債」,與中國內地的相關法律制度是存在著法律衝突的。尤其是在內地實行居民「個人遊」港澳政策之後,澳門各家賭場的內地賭客的比例大幅增升,因而內地遊客在澳門進行賭場借貸的機率,也必然會隨之增加。然而,按照內地的法律制度,不但賭博是屬於犯罪行為,而且在金融體系外進行的借貸也屬非法行為;如倘因賭場借貸而實施禁錮追債,觸犯「刑法」上有關侵犯人身自由的罪行,更須負刑事責任。而且,也將觸犯外匯管理法律所禁止的逃匯套匯及經營地下錢庄等非法行為。由此,在澳門被視為合法(當然也有不合法)的行為,在內地卻被視為非法,從而形成法律衝突。前一段時間浙江省對澳門收數人員陳某的處罰,就暴露了「賭場借貸立法」的法律瑕疵問題。
  實際上,在內地,賭博及由而衍生的賭場借貸以至以不規則手法進行討債等活動,都是屬於非法甚至是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行為。在當時,中紀委、監察部、公安部更是開展打擊賭博非法活動的專項行動。而在澳門特區,在尚未為「賭場借貸」立法之前,未經金融機構從事償利借貸活動,在理論上應是屬於非法活動(但因有利於博彩業發展,而在實踐上受到默許);而澳門的「大耳窿」親自或僱人前往內地向「債仔」討債,也未受法律保護。在此情況下,因未發生法律衝突,內地與澳門在處理此類非法活動時進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應是不存在任何障礙。但在澳門的「賭場借貸」合法化後,就與內地現行的禁止賭博及博彩債務仍屬非法的法律規定,產生法律衝突。澳門司法機關依據澳門法律作出的判決,其涉及內地的部份,就將得不到內地司法機關的承認,而無法在內地執行。而澳門放債人到內地向債仔討債,也將會發生在內地屬於違法、在澳門卻是並不違法的法律衝突。當時杭州市有關部門處罰澳門「追債仔」陳某,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因此,筆者曾經擔心,隨著美國賭商對澳門經濟及社會作出的「貢獻」越來越大,今後還將難保美國政府不會繼續支持它們向澳門特區政府施加壓力,制訂一些與內地法律有衝突的法規,使澳門與內地的法律衝突更趨嚴重,干擾內地的反腐敗鬥爭。對此,我們必須小心因應。
  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零三條增加的「組織中國公民出國/出境賭博罪」,已經生效。而「貴賓廳」的其中一種經營手法,是向由其組織、招攬來澳參賭的內地居民,實施借貸行為,並直接派人或委託內地的代理人追討賭債。內地電影《媽閣是座城》,就是以這種經營方式作為貫穿電影主線的藝術調度元素。博彩法修訂後,就將再也「冇呢支歌仔唱」了。當然,在客觀上也是配合了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及貫徹執行《刑法修正案(十一)》。
  更重要的是,終止賭場借貸,還將在國家的反間諜鬥爭中發揮重大作用。本欄過去就曾多次議評過,取得澳門正副賭牌的某些美資博企,過去長期以來就與美國的情治機構的關係極為密切。其中有的曾與時任美國中央情報局局長的老布殊合作,並出任老布殊參選美國總統的競選委員會的成員,為其籌款;有的則在澳門投資開設賭場後,聘請美國聯邦調查局的退休警員作其保安主管,而按美國制度,情治探員是终身制,所有已退休者仍是其在編人員,這就等於是在中國內地的大門口,安裝了釘子,設立了「橋頭堡」。這些情治人員可能會覷準中國內地高官賭輸了的機會,給予大量借貸,使之越陷越深,無法償還巨額借貸,就以「大耳窿」的身份出面要挾,以「紅頭文件」來交換賭債。
  本來,澳門特區籍著賭牌開放,意圖引進「境外高端賭客」,但卻未能達標。相反,某些美國博企卻曾經借助其財政實力和在美國的活動能力,在上海等地開設辦事處,明是招攬包括政府官員的高端賭客到澳門參賭,實是當他們到了澳門國際機場之後,就被早已為他們辦妥的美國入境簽證,直接轉乘商務飛機到美國參賭,將本應在澳門參賭的內地高端賭客引流到美國去。而且更棘手的是,中央紀委對遠在西半球而且也無調查權的美國賭場,束手無策,讓那些貪官可以逍遙法外,不亦樂乎。甚至不排除因為「輸大了」,受到劫持,或是被「賭場老闆」實質是情報機構提供的「金絲貓」所迷惑沉淪,而出賣國家機密。
  博彩法修正案禁止中介進行賭場借貸活動,就可在最大程度上,防止發生此類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另一方面,由於現行貴賓廳的經營活動,還有一種方式,就是以高息接受賭客的存款。如果內部監管不嚴,就有可能會發生「監守自盜」的行為,導致存戶們血本無歸,危害社會安定。「黃山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嚴重影響澳門社會治安。
  既然博彩法修正案禁止中介從事借貸活動,那麼,《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就與之形成法律衝突,因而在《修改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律草案獲得通過後,就應隨之廢除這個「賭場借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