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續審稅務法典 查封的士是否適當

  【本報訊】三常會昨日繼續審議《核准〈稅務法典〉》法案。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建議查封出租機動車輛(的士)的特別規定,有委員引述《民事訴訟法典》中相對不可查封的物件是包括從事職業的工具,委員會關注的士作為車主、的士司機的維生、從事職業的工具,將要求政府代表說明查封的士的規定是否適當,了解立法意向。
  法案第五節關於反對執行,當稅務執行廳展開稅務執行程序,被執行人對有關執行名義的有效性、合法性等有所爭議,根據法案第220條羅列反對執行的9項依據,建議被執行人要委託訴訟代理人(即律師)處理。委員會關注倘被執行人無錢聘請律師,司法援助制度如何處理。
  公示傳喚方面,法案建議反對執行應在向本人傳喚或作出公示傳喚之日起30日內提出。黃顯輝稱,委員會關注一般制度的《民事訴訟法典》規定,公示傳喚後有30日的「中間期間」,但法案無提及有「中間期間」,委員會關注為何有特別的規定。
  委員會關注查封的規定,當中受寄人有責任要保管好稅務執行廳指派的工作,即要保管好被查封的財產、物件。委員會認為受寄人責任相當大,如不履行好義務要承擔責任,但法案未見相關權利的條文,黃顯輝指出,《民事訴訟法典》就受寄人的選定、責任及權利有一套完整的規範,委員會關注法案與《民事訴訟法典》的銜接。
  黃顯輝續說,動產查封由兩名工作人員執行,有委員關注負責查封的人員的權限,且法案未見對執行查封人員賦予法律或人身的保障,例如必要時能否請求治安警察局協助等,關注如何保障相關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