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橫琴深合區立法可借鑑海南自貿區法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提交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的議案,而澳區全國政協委員也有類似的提案。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會認真地處理這個建議,並極有可能會予以接納,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年度立法計劃。
  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的議案/提案中,其中一個建議,是在制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時,參考《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這是科學合理的訴求,因為兩者的性質頗為近似,都涉及到「WTO」的規則的問題。不過,也有不同之處。其中最大的分別是,《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只是在內地適用的全國性法律;而未來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則是也在澳門特區適用的全國性法律,而且其性質有點類似《澳門基本法》和《澳門駐軍法》,幾乎是「專門」為澳門特區立法。如果說,在香港特區,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為其「專門」立了三部全國性法律,《香港基本法》、《香港駐軍法》和《香港國安法》,比澳門特區多一部法律,但澳門特區已經根據《澳門基本法》的授權而自行制定了《維護國家安全法》,無需由國家立法,從而使得澳門產生「少了一部國家法律」的「遺憾」的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的制定,就將能「扯平」,讓澳門居民不再有「大香港小澳門」之嘆。
  另外,《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是在中國這個「WTO」單獨會員體中,按照「WTO」的規例,為其中一個地域實行自由貿易體制而立法;而未來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則是在中國這個「WTO」單獨會員體中的一個更小面積的地域,與作為「WTO」單獨會員體的中國澳門的整體,類似「自由貿易協議」制度而立法,其性質和意義,都比《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更高更強。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在立法過程中,徵詢了作為該法律的主要執行單位的海南省的意見,包括公眾諮詢及徵求海南省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因此,如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立法,也應予以比照,在廣東省和澳門特區的範疇內進行公眾諮詢,並分別徵詢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和澳門特區立法會的意見。當然,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的成員,全國人大在廣東省和澳門特區選舉產生的代表,更應成為重點諮詢對象。
  由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的適用地區,橫跨了「WTO」的兩個會員體,而且是實施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因而其在制定過程中,將會比《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遇到更為複雜的問題。但既然有了為《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立法的經驗,相信都將能迎刃而解,順利進行。
  因此,《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立法原意及法案主要內容、規制等,都是值得《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立法參考的。而《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則具有以下的幾個重要特徵,相信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的立法過程中,可以比照借鑒。
  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是從國家立法層面爲海南自由貿易港實現制度創新、系統協調推進改革提供法律基礎的實際需要。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制度體系的核心是制度創新,需要積極探索建立適應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更加靈活高效的法律法規、監管模式和管理體制,逐步形成在國家法制統一前提下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律法規體系。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對自由貿易港的功能定位、運行方式、管理模式進行頂層設計,有利於加强制度設計的系統性與協調性,保障政策措施的穩定性與權威性,避免各級各類法律規範在適用中可能出現的衝突,使各項制度措施相互配合、相得益彰,提高制度的整體效益。與之相比照,廣東省和珠海市人大常委會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所制定的行政法規,都必須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的規範之下,嚴格遵循「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立法原則。即使是珠海市人大享有「經濟特區立法權」,也是如此。
  實際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制定過程,就體現了中國特色和借鑒國際經驗相結合。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參考國際先進成熟自由貿易港的建設經驗,注重與國際通行的高水平經貿規則相銜接,同時立足我國國情和海南實際,圍繞國家賦予海南的戰略定位,充分發揮海南優勢,聚焦「推進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的目標,鼓勵發展旅游業、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確保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正確方向。而且在保證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賦予海南更大改革自主權,按照黨中央要求「賦予海南更大改革自主權」「給予充分法律授權」的精神,授予海南更大的立法權限,由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這樣,既確保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和國家法制統一,又有利於海南進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探索。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爲八章,包括總則、貿易自由便利、投資自由便利、財政稅收制度、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與人才支撑、綜合措施、附則,共五十四條。主要有六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關於管理權限和授權立法。一是管理權限,規定國家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領導機制和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相
  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依法授權或者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相關管理職權。二是授權立法,授權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法,結合實際需要,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涉及法律保留事項或者依法應當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事項的,應當分別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國務院批准後生效。
  其二是關於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一是貨物貿易,確立「一綫放開、二綫管住」的貨物貿易監管模式,對其他國家和地區進出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貨物、物品實行清單管理,清單外的貨物、物品自由進出;由海南進入國內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內地)的貨物,原則上按進口規定辦理手續,行郵物品按規定進行監管,運輸工具簡化進口管理;貨物、物品及運輸工具由內地進人海南自由貿易港按國內流通管理。二是服務貿易,規定對於負面清單以外的跨境服務貿易,按照內外一致的原則管理,幷實施相配套汸資金支付和轉移制度。三是投資准入和市場准入,規定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適用放寬市場准入特別清單,推進市場准入承諾即人制。
  其三是關於稅收制度。一是簡稅制,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逐步簡化稅制。二是「一綫」零關稅,規定全島封關運作、簡幷稅制前,對部分商品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全島封關運作、簡幷稅制後,對進口徵稅商品目錄以外的商品免征進口關稅。三是貨物、物品進出「二綫」的稅收管理,規定貨物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人內地,原則上按照進口貨物徵稅;物品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以及貨物、物品由內地進人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稅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四是低稅率,規定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實行所得稅優惠。
  至於其四的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其五的關於產業發展、人才支撑和綜各措施,其六的過渡性措施,由於海南省與澳門特區及橫琴的差異性較大,就應根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自身的特點而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