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都更法: 重建協議爭議須仲裁

  【本報訊】立法會二常會11日下午三時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會議。法案建議自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重建後,私人之間因執行重建協議而引起的爭議,須透過仲裁方式解決。會後,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總結表示,政府解釋必須以仲裁方式解決的原因是希望加快重建程序,委員會表示認同。
  法案建議對於仲裁決定不滿可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上訴具緊急性質。對中級法院的裁判不得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陳澤武引述政府稱,目的是希望整個重建過程較為暢順,因為經司法程序時間較漫長。
  該法律規定的必要仲裁程序,以行政長官批示指定的仲裁機構負責。陳澤武表示,目前,有三間仲裁機構,收費不低。政府明確不會因“都更法”新設仲裁機構。至於仲裁費用,陳澤武稱,現時需按利益值的一定百分比作仲裁費用,委員會關注利益值如何計算?政府解釋利益值是指建築費用而非樓宇建成後的市值,政府亦承認建議的百分比計算出的仲裁費或過高,政府代表稱會再作考慮調整。收費表由行政長官批示。
  租賃合同的失效方面,自訂立重建協議之日起六日內,須將有關事實向承租人作書面通知。陳澤武引述政府表示,六年以上的租約要提前一百八十日通知承租人;一至六年則需九十日前通知;三個月至一年需要三十日前通知;三個月以下則以租賃期的三分之一計算,例如兩個月則提前二十日通知。倘租約未完,單方終止合約也須作出賠償,政府表示會在法律寫清楚。
  重建款項的使用規則方面,法案建議自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重建之日起,所有權人得以設立信託,又或開立專門的銀行帳戶的方式,管理及使用因執行重建而透過借貸或其他方式籌集的款項。他引述政府解釋,有關條文規定能保障重建款項。
  陳澤武表示,餘下條文不多,相信下次會議能完成“都更法”的首輪細則性審議,之後再等政府交來新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