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受益人倘負債 或查封其信託所得

  【本報訊】立法會二常會續審《信託法》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後,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總結表示,若信託消滅,受託人的責任何時完結?政府表示會新增一款“若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若對清算報告內容沒有異議,受託人責任便解除”。清算報告內容包括管理、處分財產、處分結果等情況。
  陳澤武表示,會上,較長時間討論第三十二條的信託受益權,有議員關注如何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他引述政府回應指出,若受益人欠債,債權人可根據現行《民法典》及《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查封受益人的固定財產或未來可預期取得之財產。陳澤武舉例指,假設受益人每月可獲得十萬元,但若其有負債,債權人可向法庭申請查封令,查封受益人的信託所得財產,以保障債權人。有議員指出,外地法律亦有規定,若受益人有不正常行為,如揮霍、賭博等,都不能取得信託財產。政府表示會考慮平衡債權人的利益,以及委託人設立信託的原意。
  法案建議所有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等情況出現時,信託消滅。當信託消滅時,除設立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受託人須按以下順序移轉信託剩餘的財產或權利,順序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委員會則認為,當信託消滅時,受託人須先移轉信託剩餘的財產或權利予委託人或其繼承人,而非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否則會出現不規則情況,擔心或會有受益人故意放棄信託受益權,以取得信託剩餘的財產或權利。政府表示會考慮。
  該法案已完成首輪審議,之後雙方法律顧問團將就法案行文,立法技術等作調整,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後,陳澤武預料新文本將有較大的變動。有關法案待政府提交新文本再繼續細則性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