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有必要修訂「娛樂場信貸」法律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細則性審議《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委員會已完成發表首輪意見,下星期政府及立法會雙方法律顧問團將開會,希望政府稍後能提交較完善的工作文本。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一旦法案通過,中介人將禁止收取存款,會與現行《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不配匹,委員會希望《信貸法》能儘早修改,以作協調。
  這是因為,《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第六十條提及,政府將適時修改《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而《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規定,博彩中介人均可以進行信貸行為。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認為,該法律有修改的必要,因為有必要配合《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否則兩法案行文會不一樣。因而二常會關注有關法律能否在今個會期内進行修改,以讓博彩中介及合作人在禁止收取存款的規定上表述一致。至於未來修法後博彩中介借貸的行為會否保留?陳澤武認為,博彩中介存款的行為是一定會被取消,但能否進行信貸行為就要看政府決定。
  看來,二常會委員提出這個問題,提得很及時,應當趕在本會期之前完成修訂《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而且還應進一步「一攬子」完成博彩法律體系的改革,在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現行賭約到期之前,全面徹底地解決與博彩法律體系有關的所有問題,才能真正做好對博彩業的全面監管工作,否則就是半截子的改革,半途而廢。
  本來,澳門在產生博彩業的那一天起,就存在著賭場借貸的問題。所謂「大耳窿」就是小額的賭場借貸,但主要是以本地或香港的賭客為借貸對象。雖然並不合法,但只要不發生綁架、禁錮,以至是毆打死亡等之類的刑事案件,前澳葡政府都「闊佬懶理」。
  但史蒂芬•永利領銜的永利團隊在投得澳門賭牌之後,卻以澳門未有為「賭場借貸合法化」立法為由,大跳「草裙舞」,遲遲沒有為投放資本興建其旗艦「永利渡假村酒店」,「迫使」澳門特區和立法會為《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立法,這才使得賭場借貸完全合法化,並受到法律的保護。當然也正因為如此,促使了賭場中介人業務的迅猛發展。而中介人的借貸作業,也因為適逢開放內地居民到澳門進行「個人遊」,將借貸對象的重點轉移為內地居民。由於借貸活動是在澳門進行,這當然是合法的,除了是受到《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的許可及保護之外,還有《澳門民法典》第十三章「賭博及打賭」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一、特別法有所規定時,賭博及打賭構成法定債務之淵源;涉及體育競賽之賭博及打賭,對于參加競賽之人亦構成法定債務之淵源;如不屬上述各情况,則法律容許之賭博及打賭,僅爲自然債務之淵源」。根據本條規定,賭博所産生的債務只有當有特別法對此予以規定時,才能成爲法定之債,受到法律的保護;當沒有特別法對此進行規定時,這種債務屬于自然債務。而《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就是本條規定所指的特別法之一,該法第一條規定的標的是「本法律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範圍內的博彩或投注信貸信貸業務」,第四條規定「按照本法律的規定提供信貸,則産生法定債務。」因此,博彩債務應爲法定之債,受法律保護,從而使得澳門的賭博借貸行爲有了法定依據。在這一賭博借貸立法出臺後,澳門賭債已成爲法定債務,其法律效力在于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通過司法途徑强制執行。
  但倘是跨境追討賭債,就將與「債仔」所在法域發生法律衝突。實際上,在中國領域的四個地區,只有澳門是可以合法賭博,內地、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都將賭博定為刑事犯罪行為。當然,澳門賭牌開放後,適逢內地開放「個人遊」,客源主要是以內地居民為主,因而跨境追討賭債的行為,更多地是在內地發生。
  但偏偏是,內地對賭博行為的打擊程度最重。《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就是「博彩罪」,在全國人大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後,更是在第三百零三條增設了「組織中國公民出境/出國賭博罪」條例。因此,在澳門產生的賭博債務,不但是不受內地法律保護,而且在內地追討這些債務,更是屬於觸犯法律的刑事犯罪行為,必須受到相關法律的懲罰。
  如果說,在過去還是較為寬鬆,因而才有描述澳門一位女中介人到內地追討賭債的故事的《媽閣是座城》這部電影,可以在內地公開放映,等於是公然宣揚澳門中介人可以到內地追討賭債的事態,這與《賭場風雲》(內地放映改名為《澳門風雲》)只是描述在澳門本身發生的賭場爭鬥完全不同,因而只是讓人感到「把關不嚴」的話,那麼,在中央持續開展打擊跨境賭場的部門鬥爭,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訂「組織中國公民出境/出國賭博罪」之後,就必然會對跨境追討賭債的行為追究其刑事責任。
  而且,按照內地相關法律,內地居民在澳門欠下的賭債,也是無效的,無需償還。實際上,根據公安部下發的《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賭博在內地屬于非法的行爲,即便是賭債的債權轉讓也是不予保護的。就相關的司法判例來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徐文與胡貴生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中就認爲,雙方當事人所從事的轉碼行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屬于博彩中介服務的一種,但在內地則系爲賭博提供直接幫助的行爲,若承認其合法幷對其提供保護,顯然與我國內地的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相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五條規定:「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此,本院在對涉案合同及上訴人權利進行評判時,參照該條法律規定,審慎適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作爲處理本案的法律依據和判斷標準。這就決定了博彩債務在中國內地被定性爲賭博之債,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得到支持,致使債權人在中國內地難以追償。
  因此,二常會委員會的建議,很有建設性,確實是需要修訂《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明確禁止跨境尤其是到內地追討賭債。這也是賀一誠所言的爭取中央對澳門博彩業改革的信任,以恢復辦理旅行團簽註的要件之一的意義所在。無論是特區政府研擬博彩法律草案的機構及人員,還是立法會議員,都應有此明確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