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企倘不獲政府續牌 須確保賭場有效運作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16日細則性審議修改《博彩法》法案,在承批公司幸運博彩經營地方方面(非指衛星場),新文本建議,娛樂場所在地的不動產所有人須明確娛樂場使用者的自由通行,以及與娛樂場有關係機電、供水、衛生等配套設施有效運作。
  倘違反最高罰500萬
  「你(不動產所有人)不能斷水、斷電,一定要確保娛樂場的範圍有效運作。」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解釋,如果將來原承批公司的娛樂場無法取得新批給,由其他人經營,要確保其出入口、供水、機電、衛生配套設施有效運作,以利下一個承批人去使用;倘違反,相關不動產所有人可被科處200萬至 500萬澳門元行政處罰。
  政府可隨時改賭枱收入下限
  陳澤武指出,政府將為每張賭枱及角子機設總收入下限,並會根據經濟環境或不可抗力因素而「隨時」對下限作調整。
  在原本修訂的《博彩法》原文中,規定如果承批公司實際總收入達不到政府規定的「毛收入下限」,將需要支付特別的溢價金。政府將每年制定每張賭枱和角子機的最低收入。
  陳澤武指出,政府提交的新文本將「每年」改為「每年或在特定時間」,並增加了更多條款,政府將可以根據澳門的經濟環境制定每張賭桌和每台角子機的最低收入,並且政府可以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調整最低收入。
  陳澤武表示,「政府可以在任何時候根據經濟狀況或不可抗力的事件改變最低收入的門檻,委員會對此沒有強烈的意見」
  而現時根據第2152001號行政長官令,每個承批公司的每年溢價金為3,000萬澳門元。
  此外,陳澤武還透露了其他文本內容,包括在第16條「企業社會責任」中增加 「工債務保障」;在第5條「博彩經營場所」中作出修改,規定如果承批公司不再經營賭場,承批公司需要保證賭場出入口、供水、供電和其他設備的完好及可以運行,以便讓下一個承批公司使用,不遵守的可被處以200萬至500萬澳門元罰款。
  而在原文的第5條C款中,原修正文本規定「經營的賭枱和角子機的總數上限將由行政長官宣佈」,將改為 「每個承批公司可經營的賭枱和角子機的總數上限將由行政長官宣佈」。這一法律條文的修改,這意味著行政長官將會在批示中宣佈每間承批公司可經營的賭枱和角子機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