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屋甩磚廉署報告 批評兩局各自為政

  【本報訊】廉政公署公佈《關於湖畔大廈及業興大廈公共位置牆身磁磚嚴重剝落之全面調查報告》,廉署指出,前建設辦在房屋局詢問或索取兩個涉案經屋項目的資訊時不予積極配合,在房屋局索取湖畔大廈建造工程的監理公司對該大廈單位作出的檢查紀錄時,更以建造及保養責任與房屋局無關為由而拒絕提供,從而直接導致房屋局在後續出現脫磚問題時,因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參與程度及掌握的信息有限,使其依法履行監督與統籌的職能受到妨礙,前建設辦有關行為實屬行政不當。
  至於房屋局從兩廈管理公司獲得涉及共有部分的牆身磁磚大量剝落的消息後,一直只擔任着信差角色,僅限於將問題轉介給前建設辦跟進或陪同跟進,未見積極擔起《新經屋法》賦予其監督與統籌職能,對於前建設辦未能及時準確地調查出有關脫磚成因及責任歸屬時,並無嚴肅要求前建設辦切實執行《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之規定,同樣有不作為的行政不當之嫌。
  報告指出,在涉及兩個經屋項目脫磚事宜的預防、維護等問題上,突顯前建設辦與房屋局之間缺欠協調與合作,兩部門各自為政,未見嘗試在跨部門工作上進行更多的溝通與協調,導致市民產生政府部門相互卸責、追責無門的不良之感。此外,報告還指出有關磁磚選材、尺寸未符合當局要求,鋪設工藝及技術欠缺嚴謹規定,批評有關部門謹慎態度欠奉。而抽樣檢查公共走廊牆面發現大量空鼓情況,相關部門態度漠視,則反映行政機關、監理及監察單位在工程監督的工作表現均差強人意。
  有關監理公司在保養期及後期脫磚情況陸續出現的過程中,鮮見其具體參與及作出有用回應,尤其未見就脫磚成因或解決方法提供詳細分析報告。廉署認為,脫磚事件早期欠缺建造工程判給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包括監理公司及質量控制單位的專業意見,嚴重影響了查找不尋常脫磚現象的根本成因及責任歸屬,是脫磚問題膠著不解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審批程序上,涉案經屋大廈公共部分牆身磁磚選材及尺寸大小無嚴格按照房屋局原本的要求作出、驗收時監理單位雖亦知悉存在大量空鼓的情況,然而,相關的監理公司及質量控制單位均無任何作為,所發表意見的態度亦似乎徒具形式。廉署認為,監理公司不應僅限於在工程結束階段指出承建商的問題,亦有權責在工程進行期間及時發現並糾正問題;換句話說,臨時接收程序中出現的工程瑕疵,其實不僅屬承建商的責任,作為監督工程質量的監理公司、質量控制單位等同樣應負上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廉署在報告中建議當局在立法層面或技術層面,均應考慮研究是否有需要明文將工程及標準量化,甚至思考是否有可能設定工程在臨時接收程序中所出現的瑕疵數量上限或比例規定,既能反映承建商的施工質量,亦可監督作為監督單位的監理公司、質量控制單位等的工作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