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工會法》必須顧及國家安全和澳門政治安全

  特區政府日前公佈《工會法》的公開諮詢總結報告。按照總結報告所述,在為期四十五天的公開諮詢期間,共收集到二千六百五十三份,結合內容分析歸納及整理出合共二萬四千五百三十七條意見及建議。特區政府將會將收集到的公眾意見及建議將作為草擬《工會法》法案文本的重要參考依據,按照實際情況,務求建立一套適合澳門發展所需的《工會法》法律制度。
  總結報告指出,在諮詢期內收到不少有關立法取向的意見,當中大部分意見認同需要制訂《工會法》,因為《工會法》有利於推動和諧勞動關係,並認為有關立法是落實基本法和相關國際公約的實際體現,因而有部分意見表示現時是推動《工會法》立法的合適時機;但也有部分意見認為立法程序需時,待疫情過後經濟好轉時,才適合為《工會法》立法。
  在收集到的意見中,有幾個帶有政治性的焦點問題,爭議度較大。這些焦點問題,包括澳門特區的工會組織加入國際勞工組織,某些特定職業人員被限制組織工會,及《工會法》諮詢文本沒有觸及罷工權利等。
  在澳門特區的工會加入國際組織或參與相關組織活動進行監察的議題上,總結報告指出,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國際勞工組織第八十七號公約《結社自甶與保護組織權利公約》的規定,工會有權參加國際組織。為避免工會參與偏離其宗旨的國際組織或活動,甚至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為此,諮詢文本建議對工會加入國際組織或參與相關組織的活動的情況進行監察。就上述建議,共收到一千四百二十九條相關意見,同意的是一千四百一十一條,無意見的兩條,其他意見或建議則有五條。
  由此可見,絕大部分意見認同必須對工會加入國際組織或參與相關組織活動進行監察。其中有意見認為,政府在制訂《工會法》的過程中,必須結合《基本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法》作為全盤考量,要嚴格監管工會參與任何類型的國際性組織,以及其經濟來源,必須避免外國勢力藉機滲透,危及國家安全,影響澳門社會和諧穩定。
  勞工局的回應是,基於工會的宗旨是維護及促進其所代表的僱員的合法勞動權益,為此,不論工會獲賦予哪些職權,以及其從事任何活動,包括加入國際
  組織或參與相關組織的活動,亦應圍繞及符合工會本身的宗旨。我們會從上述基礎,結合本澳僱員團體現時的狀況,並考慮工會應具備哪些職權,以及對工會加入國際組織或參與相關組織訂定相應的監察機制,以保障工會行使有關權利的同時,避免工會參與偏離其宗旨的國際組織或活動。
  這是正確的態度,尤其是在習近平主席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將四月十五日訂定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而澳門特區也在不斷地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制,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構之後,澳門特區也同樣肩負起維護國家安全和澳門特區政治安全的重大責任,並滲透到各個領域中去,當然也包括澳門特區的工會組織參加國際組織及其活動的領域。
  回歸後,在中央政府的安排下,或澳門特區政府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區政府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及工聯總會等團體,參加了有關勞工領域的國際組織或相關會議等活動。這足以證明澳門特區是落實了《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的。
  但目前在國際社會上,有關勞工領域的國際組織是蛇龍混雜、魚目混珠、泥沙俱下。既有屬於建制性質的聯合國屬下的國際勞工專門機構,及中國政府認可的政府間國際勞工組織,也有非政府間的國際勞工組織,甚至是受到美國中央情報局資助金控制所謂「壓力型」非政府國際勞工組織,後者更是專門從事顛覆他國國家政權的勾當,成為推動某些國家「顏色革命」的重要力量。
  「顏色革命」是指二十世紀末期開始的一系列發生在中亞、東歐獨聯體國家的以顏色命名,以和平和非暴力方式進行的政權變更運動。二零零三年開始在烏克蘭、吉爾吉斯斯坦、烏克蘭等原獨聯體國家先後發生,政權更迭後的這些國家,政局混亂、經濟滑坡,有的甚至國家分裂。二零一二年中亞北非等國爆發「阿拉伯之春」運動,先後波及突尼斯、埃及、利比亞、也門、敘利亞等國,這些國家在經歷過「顏色運動」之後,社會動盪延續至今,有的國家甚至陷入長期戰亂,為本國民眾帶了深重災難。縱觀這些國家的「顏色運動」的背後,無不摻雜著非政府組織(英文簡稱NGO)的身影,而且其中就有所謂的「國際勞工組織」。
  美國政府就有很多機構直接從事海外推進民主計劃,其中一些就與勞工領域密切相關,如「美國國際發展署」及「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局」等,可見在西方的「普世價值觀」中,是把勞工議題與所謂西方式民主捆綁在一起的。這些機構為那些符合「民主標準」的國家提供大量資金,以促進和鞏固全球民主。同時,美國眾多的非政府組織在其對外推進民主的進程中也扮演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主要包括國家民主基金、國際事務國家民主研究所、國際私人事業中心、美國國際勞工團結中心、國際選舉體制基金、自由之家、歐亞基金會、卡特中心等。很多非政府組織都帶有較強的意識形態偏見和一定的政治利益,有的被西方利用當作對外滲透、干預和擴張的工具。波蘭社會主義政權的被顛覆,就是由所謂「團結工會」所策動及推動。
  而在此之前,澳門特區就有某些以新興工會形式現世的反對派團體或人士,就積極參與某些帶有政治色彩的非政府間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並出席其會議。對此,不得不慎。
  因此,在擬制《工會法》時,應當從維護國家安全及澳門特區政治安全出發,對工會加入國際組織或參與相關組織活動進行監察。一方面,嚴格執行《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派出代表作為中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或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政府間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另一方面,對於工會組織參加非政府間尤其是背景不明以至可疑的非政府間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予以嚴格的監察。甚至是由行政長官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開列清單,禁止澳門特區的工會組織參與某些非政府間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如果認為開列「負面清單」的方式亦即禁止參加的非政府間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可能會引發國際糾紛的話,就以開列「正面清單」的方式,亦即允許參加其活動的政府間及非政府間的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