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承造商定義 促釐清責任主體

  【本報訊】一常會昨日繼續分析及討論《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引述政府稱,無論地盤有多少分判商,承造商都有監督協調地盤和人員職安健義務及職責。
  李靜儀表示,委員會關注若地盤多於一個承造商,最終責任主體為何?希望政府進一步清晰文本內承造商的定義及義務,日後發生事故時能釐清責任主體。政府解釋,現時實務上同一個地盤基本只有一個總承造商。
  文本建議設立安全管理人員制度,包括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委員會關注現行人員的總量,政府引述數據回覆稱,目前合資格安全主任共有1,856人,安全督導員則有1,300多人,而至去年本澳約有1,827個建築工地,當中只有56個多於100名工作人員而需要設置安全主任,相信可滿足市場需求。當局每年亦會開辦安全督導員及安全主任的培訓課程。法案對於安全主任有專職要求,不能兼任其他職務,也不能在其他地盤兼任,以免影響其專注性及監察持續性,安全督導員則沒有專職要求。
  委員並關注到監督人員巡查時發現緊急情況如何落實停工要求,政府稱過去經驗的工地實務已配合監察權限,未來亦會調整法案涉及違令罪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