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昨429次勸喻工作 再五人違疫措被判罰

  【本報訊】警察總局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處長張健欣昨表示,由15日凌晨零時至下午3時,警方共進行了429次勸喻工作。自7月11日至下午3時,累計有25宗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而被檢控的案件。
  警察總局受法院委託,公佈以下五宗判決﹕1、嫌犯姓范,男性,40歲,因沒有佩戴口罩在街上吸煙,被控觸犯一項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四)項結合第25條第1款(二)項及第11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款第3項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判處60日罰金,日金額100澳門元,總數6,000澳門元,若不繳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40日徒刑。
  2、嫌犯姓Mendoza,男性,28歲,因沒有佩戴口罩在街上吸煙,被控觸犯一項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四)項結合第25條第1款(二)項及第11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款第3項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判處60日罰金,日金額100澳門元,總數6,000澳門元,若不繳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40日徒刑;
  3、嫌犯姓郭,男性,75歲,因沒有佩戴口罩在街上吸煙,被控觸犯一項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四)項結合第25條第1款(二)項及第11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款第3項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判處60日罰金,日金額60澳門元,總數3,600澳門元,若不繳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40日徒刑。
  4、嫌犯姓劉,男性,51歲,沒有佩戴口罩在街上吸煙,被控觸犯一項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四)項結合第25條第1款(二)項及第11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款第3項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否認控罪,判處6個月徒刑,暫緩執行該徒刑,為期兩年。
  5、嫌犯姓楊,男性,49歲,沒有佩戴口罩前往做全民核檢,被控觸犯一項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四)項結合第25條第1款(二)項及第11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款第3項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判處60日罰金,日金額200澳門元,總數12,000澳門元,若不繳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40日徒刑。
  被問及之前有兩宗個案,涉及四男四女在醫觀酒店打開房門飲酒食煙,警方的跟進情況?治安警公共關係處處長李德輝表示,有關案件已交到檢察院處理,由於有關人士非現行犯,需要排期候審。當中4名外僱由於涉嫌違反本地法律,目前已進入廢止僱傭身份逗留許可的程序。呼籲在隔離酒店或紅碼區人士應遵守有關防疫規定,保護自己及他人。
  被問及現時紅碼區及隔離酒店屢現感染個案,當局會否增派警力到該處,以確保在這些高風險的地方,沒有人違反防疫指引?李德輝稱,在隔離酒店醫觀的人士,以及紅碼區人士到住所外進行核檢或取物資時,要注意個人及環境的衛生。警方在有需要時,按實際情況採取行動加以控制。若紅區居民有需要,可致電警方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