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細審升降設備法 保養實體無須買民責險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10時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表示,委員會基本完成法案新工作文本討論,仍需視乎之後技術優化,若最終文本無太大意見,基本可撰寫意見書,但未能確定能否趕及於今個會期內提交立法會大會審議。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工務局局長黎永亮等列席會議,李靜儀、委員會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是次會議討論政府早前提交的新工作文本,文本修改以理順技術行文為主。
  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在適用範圍無太大變化,主要適用於固定安裝在建築物的升降設備,而屬單一所有權制度的P級或M級居住用途樓宇及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居住用途獨立單位的升降設備,不強制適用於此法案,但不妨礙適用於該等升降設備的專業計劃,包括升降設備的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以及計劃編製和施工的責任。
  法案原建議保養實體必須購買有效的民事責任保險的規定,新工作文本刪除了有關規定。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經與金管局及保險業界溝通後,條文實踐有困難,如市場上未必購買到強制的民事責任保險及保費難預估等。
  對於刪除條文,李靜儀引述有議員表示認同,亦有議員關注若不強制購買,業界及業主為保障自身,能否購買公眾責任險等市場提供的保險,以作保障及理賠。
  不得兼任方面,新工作文本取消保養實體的升降設備技術員不得兼任其他保護實體的技術人員,但保留保養實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升降設備檢驗業務。對於有議員提到過程監管不足,擔心檢驗質量,政府加入檢驗技術員需要遵守檢驗工作數量上限規定。
  新工作文本亦修改生效日期,建議公佈日起計18個月生效,由於未來升降設備有登記規定,其中兩部分在公佈日起計六個月執行,包括現有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在公佈日起計六個月後要登記,並需於一年內登記;工務局於公佈日起計六個月,對保養實體、檢驗實體、升降設備技術員進行註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