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內地權責機構修訂探親簽注制度

  澳門特區政府在接到珠海發現一例行程涉及澳門的陽性病例的通報之後,立即行動起來,對該病例人士曾經在澳門涉足的所有地方及附近區域進行封控或管控。吸取今年六月十八日的經驗教訓,採取以快打快的手段,防止倘有的病毒外溢。幸運的是,經過查排,到昨晚本文截稿時為止,在對所有的管控人群及重點人群進行核酸檢測後,已經化驗的結果全屬陰性反應。全民自行抗原檢測並通過電子平台申報的結果,也是全屬陰性反應。而據有關信源顯示,珠海方面對香洲區「零八零七」境外輸入病例涉及的密切接觸者和次密切接觸者進行排查,及片區全民核酸檢測的結果,也都是呈現陰性反應。因此,兩地都暫時可以鬆一口氣,但風險仍然未能完全解除,還需等待所有核酸檢測的化驗結果報告,而且可能要對重點人群進行多次核酸檢測,顯示全屬陰性反應後,才能解除「警報」。
  現在,珠澳兩地對這宗病例的源頭進行進一步的流調溯源。在珠海方面,由於該人士在六月十八日至八月三日珠澳口岸對入境人士實行隔離醫學觀察期,都是在澳門逗留,而從八月三日起,按照一般內地外僱澳門上班、珠海住宿的通勤模式,每日兩地跨境來回,而在珠海並無發現同源病毒株,因而按照這名外僱是由澳門到珠海的事實,將其列為境外輸入疫情,這有其合理及符合事實的理由。
  但在目前,珠澳兩地都未發現更多相關聯的病例,感染源頭未明。尤其是在澳門,可能是一宗「無頭公案」,比較難查找其源頭。實際上,不但是已經報告的各類檢測結果,都屬於陰性反應,而且就連與其同住的八人中,除已離開澳門的二人暫時未能跟踪之外,其餘六人的核酸檢測都是陰性,以至是該病例在澳門的工作地點、居住地點的相關環境檢測也皆爲陰性。因而可能不是澳門本土病例。澳門特區政府衛生局傳染病防控處處長梁亦好就表示,目前珠澳兩地未有發現更多關聯個案,仍需更多資料科學分析感染源頭。由於源頭未明,澳門仍未能確定該個案是屬於輸入、輸出或社會面個案。
  這就與珠海方面的「澳門輸入」定性,有所扞格。是否有其他途徑傳播?據傳,海南三亞今次疫情的源頭,是越南漁船。但澳門沒有越南漁船入境,珠海同樣可能也沒有越南漁船靠岸,除非是兩地漁船曾經在公海上與越南漁船有過接觸。不過,從該病例者的生活軌跡看,根本不可能與任何漁船漁民接觸。
  是否會是物傳人所致?由於該病例在珠澳口岸「封關」滯留於澳門期間,進行十多次核酸檢測都是陰性反應,因而不排除是在澳門結束多輪全民核酸檢測之後,才感染到病毒株。而從其在八月三日至七日可以返回珠海租賃居所過夜期間,都曾關顧•光顧過澳門關閘的「水貨」集散商店的情況看,不排除是其所攜帶的「水貨」,在從境外輸入澳門時,攜帶了病毒株。但以嚴謹的科學態度衡量,病毒株在物件表面停留的存活時間不長。因而這更是「考人」。
  不過,卻引帶出一個問題來。本欄昨日提出澳門特區應向內地相關權責機構反映及建議,收緊探親證的發放範圍,停止對外僱的親屬發放探親證後,在社交媒體上引發一番討論。有不少人指出,內地外僱基本不在澳門租房住宿,他們天天下班回內地,因而其親屬不具來澳探親的理由,在理論上應該停止該政策。也有人聲稱,澳門居民可以集體簽名向中聯辦請願遞交請願書,請求內地權責機構完善簽發探親簽注政策。
  實際上,在澳門工作的內地外僱,由於澳門租金較為昂貴,珠海租金相對便宜,而珠澳之間交通便利,除了是隔一個口岸之外,幾乎等於是同一個城市,上下班通勤所需時間,即使是有一個口岸需要通關,也比內地許多城市節省很多時間,因而他們大多是在珠海或中山的坦洲、三鄉居住。既然內地外僱在澳門沒有居所,而是在珠海居住,其親屬要探親,就應是到珠海中山其居所探親。何況,其親屬到了澳門探親也沒有居所,只是住酒店,這其實就是旅遊。
  現行的赴港澳探親簽注(T),有三個類型。其一是三個月內一次有效,這種簽注只能在三個月內使用一次,最長逗留不能超過十四天;適用於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其二是三個月內多次有效,這種簽注的總逗留時間不能超過九十天(超過要再申請),但有效期內可以多次使用;適用於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其三是一年內多次往返有效,這個簽注每次逗留時間不可超過九十天;這種簽注使用於有特殊家庭困難的,必須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准才可簽發。
  由於第一種探親簽注只能出入境一次,第三種探親簽注必須經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批准,因而估計此前持探親簽注進行「走水」活動而且還是每天多次者,是持第二種探親簽注,是屬於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類型。當然,主要是珠海及中山的市民,因為當地鄰近澳門,在執行相關政策時會有較為靈活的處置。
  由於探親簽注的效期是由內地的頒證機構制定,澳門當局不能隨意禁止其入境,因而只能是以從今年三月間針對中山坦洲某持探親簽注者頻繁「走水」卻感染新冠肺炎變異株病毒的情況,採取加強版的核酸檢測措施,在並沒有試圖改變內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探親簽注的功能及效期,亦即仍然允許其按照通行證所註明的可以多次出入境的效力的前提下,在澳門特區法律管轄權的範圍內,執行澳門特區《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這是基於防疫的要求,發證單位應當說沒有意見。
  香港特區政府就明文規定,前往香港探親的內地公民,在停留期不能從事任何探親資格以外的活動,包括不得從事任何職業(不論有薪或無薪)、創立或加人任何業務;或在任何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就讀。
  因此,內地有關機構有必要對探親簽注進行適當性的改革,即使是對第二類探親簽注繼續規定可以在三個月內多次有效,也只能是每天最多出入境一次。其實,更應該加強對內地外僱的親屬申請探親簽注的審核,應具有該外僱是在澳門居住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