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倡修法釐清 古樹名木法律性質

  【本報訊】新澳門學社早前向立法會請願檢討古樹保育,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經兩次會議審議後,昨早簽署相關的請願意見書,將呈交立法會主席跟進後續工作。
  請願書圍繞今年三月城規會討論的氹仔卓家村搬遷古樹開闊新路事宜,當時工務局及市政署對移植古樹開路持不同意見。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引述土地工務局表示,已聯同市政署及地籍局再到現場,核實十株古樹的正確座標位置,並疏理了古樹與路網規劃的關聯情況。同時,工務局已向文化局及交通局分別諮詢意見。文化局稱,由於十株古樹並不位於澳門歷史城區或緩衝區的範圍內,因此無法按文遺法,發出具約束力的意見。
  三常會認為,法律賦予各部門機構協調編製城規草案,各部門應以這些規定為依歸,包括保育古樹名木。又建議將來修改文遺法時,可考慮具體釐清古樹名木的法律性質,具體列明哪個部門具職權宣告可因“屬重大公共利益”移植或移除古樹,同時列明文化局於其他情況下亦可發表意見。
  被問及倘不同部門對十株古樹的去留有分歧,最終由哪個部門“拍板”決定?黃顯輝坦言,法律沒有明確由哪個部門最終“拍板”,但按一般理解,應由特區政府決定,即行政長官。又建議未來修法時明確古樹移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時,哪一或哪些部門具權限宣告可例外免除古樹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