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

  行政長官賀一誠在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提到二零二二年特區政府施政總體方向和主要任務,是貫徹「六個堅持」和「六個推進」。其第一個「堅持」和「推進」,就是堅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推進落實和完善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維護中央對澳門特區全面管治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澳門社會大局
  穩定。因此,在施政報告附錄二的《二零二二年澳門特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的十七法律提案項目中,第九個就是修改第二/二零零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
  雖然澳門特區曾經遭受疫情的襲擊,但特區政府為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制度所進行的工作並未停步,反而在全力進行抗疫及促進經濟復甦的同時,加快工作步伐,終於完成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諮詢文本,並於昨日召開記者會,由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宣佈,由即日起至十月五日展開為期四十五日的公眾諮詢,諮詢專題網頁同日亦正式開通。黃少澤期望就修法廣泛聽取各界和廣大市民的意見和建議,凝聚最大社會共識,定出修法方案,爭取早日啟動修法程序,爭取在十月底出台諮詢總結報告,期望十一月初將法案文本提交立法會審議。
  這是雷厲風行地響應習近平主席有關「把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與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及「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號召的具體行動,也是澳門特區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重大部署之一。在完成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法案擬制及立法程序等之後,《維護國家安全法》就成為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三位一體的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等國家法律一道,築成嚴密的維護國家安全萬里長城。
  本來,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這是中央的立法權。而在起草基本法的過程中,中央針對當時港澳的社會政治環境,決定將此立法權下放給未來的香港、澳門特區,因而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授權特區立法。澳門回歸後,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已經是走在前面,而且做得較佳。早在二零零九年就已經為執行基本法賦予的憲制任務,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在習近平主席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之後,特區政府又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頂層架構,並依據習近平主席對「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論述,針對澳門的實際情況,先後為金融安全、信息安全、民防安全等領域補強法律體系,還建立了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執行機構和隊伍。後來還修訂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行政法規,增設澳門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技術顧問。
  但隨著澳門內外形勢以至國內外形勢的不斷變化,及中央根據習近平主席的「總體國家安全觀」論述,在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領域與時俱進,全國人大將新的《國家安全法》取代原有的《國家安全法》,而原有《國安安全法》的職能就由新設的《反間諜法》來承擔,及及中央根據香港的特殊形勢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之後,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就可說是「起了個大早,趕了個晚集」,顯得相對薄弱了,或將會形成「窪地效應」。因此,澳門特區應當再次走在前面,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精神,及比照「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定義內容,進一步補強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更嚴密地補強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大網。
  但與香港相比,中央仍是高度信任澳門特區,由澳門特區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行修法,但也已超出了《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範圍。實際上,「總體國家安全觀」是在《澳門基本法》頒布二十二年之後提出的,因而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已經無法反映「總體國家安全法」的全貌。而且,在全國人大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之後,也凸顯了澳門特區的立法相對滯後。即使是在具體內容方面,澳門現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也存在著入罪門檻高、保護法益有限、犯罪主體過窄、罪名設置不夠周密、欠缺適用於國安案件的特殊程序等問題的短板。尤其是對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一定要在使用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的情況下才能入罪,就無法適應現實存在著教唆挑撥進行此類犯罪活動的實際情況。何況,還有一個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必須達致與國家及香港特區相關法律同等的維護水平,促使澳門特區履行同等的國家安全標準的需要,從而達至提升澳門特區統籌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能力,全面預防和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有效防範和遏制外來干涉,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以及澳門社會持續繁榮穩定。因此,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就擺在澳門特區政府和全體「澳人」的面前。
  按照昨日公佈的諮詢文本,將是以特別法的形式來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並將實體法、程序法與組織法冶為一爐。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不但具有更強的原則性,而且也擁有具體的針對性,因而更具權威性,及切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其實,諮詢文本所指的某些侵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已經發生了。直到現在,仍有澳門人在海外,以澳門的事務來進行侵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雖然基於「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其目前的行為不受追溯,但在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完成立法程序後,倘仍然不收手,繼續上跳下竄,就必須執行法律予以警戒及懲處了。
  從諮詢文本看,《維護國家安全法》完成修訂立法程序後,其維護國家安全的法益又將反超前《港區國安法》。雖然香港特區仍須為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自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但至今尚未有何時進行立法的訊息。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港區國安法》,是針對香港當時的特殊形勢而立法,並不能完全替代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法律。而諮詢文本提到增加「一般規定」,增訂一系列原則性規定,明確法律的標的及宗旨、法律的適用範圍、澳門居民及其他人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方面的主體
  責任、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展維護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保障等,就更接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還有修改刑事實體法的幾項內容,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相關規範相吻合。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形成國家立法與特區地方立法的「同步化」和「適應性」。
  實際上,維護國家安全,只有「一國」之責,沒有「兩制」之分,澳門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澳門居民作為中國公民中的一員,都有責任維護好國家安全,這也是弘揚愛國愛澳優良傳統的具體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