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獨」分子楊智淵被刑事處理 央媒:是第一起絕不會是最後一起

  【本報訊】央視《海峽兩岸》報道,8月3日,浙江省溫州市國家安全局依法對長期從事「台獨」分裂活動,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臺灣地區犯罪嫌疑人楊智淵實施刑事拘傳審查。8月4日,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由拘傳轉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8月5日,已依法通知其家屬。
  楊智淵,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臺灣省台中人。長期受「台獨」思想毒害。2006年,楊就讀中學期間即開始從事「台獨」分裂活動。2008年,楊在「野草莓學運」中表現活躍,被臺灣民進黨選中重點培植,任命為民進黨台中市黨部青年會會長,成為「台獨」勢力重要成員。2011年,楊參與組建「臺灣民族黨」,積極策劃實施一系列「台獨」分裂活動,妄圖推動所謂「公投建國」。2019年,楊出任該黨副主席代理主席黨務後,變本加厲,高調推行「急獨」路線,大肆鼓噪「台獨」立場。同年,楊應陳水扁邀請,代表「一邊一國行動黨」參選新北市永和區「立法委員」,並在選舉中大肆宣揚「謀獨拒統」,極力煽動兩岸對立。香港「修例風波」期間,楊高調串聯分裂勢力為「港獨」月臺,鼓動「多獨合流」,公然挑釁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霍政欣表示,從歷史角度看,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成立,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國際法上這屬於政府更迭。中國作為主權國家這一國際法主體並沒有改變。那麼中國的主權和固有的領土疆域也沒有改變。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理所當然享有對中國的主權,也包括臺灣的主權。
  聯合國秘書處也明確指出,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不具有任何獨立地位。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文指出,從司法管轄權的角度來看,「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103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分裂國家罪,就是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要構成分裂國家罪;103條第二款規定煽動分裂國家罪。刑法還專門規定,如果是勾結境外的機構,組織或個人來實施這兩類犯罪的,要從重處罰。兩岸尚未完成統一,這決不能成為態度分裂分子逃避法律責任的藉口。
  霍政欣說,國家的《反分裂國家法》和《國家安全法》均明確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頑固「台獨」分子林智淵在臺灣黨組大搞「台獨」,企圖要把臺灣從祖國分裂出去,在「台獨」這個問題上表現得非常嚴重。
  「林智淵組黨「公投建國」的一些行為非常激烈,按說這個性質就非常嚴重了。」劉仁文說,「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臺灣人就是中國人,臺灣自古就是中國領土。」
  劉仁文還表示,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都是一種故意犯罪。
  我國刑法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罪態度是非常堅決的,但同時我國刑法也非常人性化,設置了一系列從寬處理的制度,實施政策上寬嚴相濟。
  主持人總結:楊智淵案首開以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依法懲治「台獨」分子的司法實踐先例,進一步明確了我法律對島內「台獨」頑固分子的刑事司法管轄權。我們相信,楊志淵案是第一起,但絕不是最後一起依法打擊「台獨」頑固分子的案件。那些涉毒言論囂張、謀毒行徑惡劣的頑固分子,不論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搞分裂活動,都逃脫不了國家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