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少澤:情報截取 作證據須法官審批

  【本報訊】有與會者擔憂引入情報通訊截取措施會否對居民日常生活造成困擾?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表示,情報截取須符合嚴格的前提條件,必定要經由法官審批才可作為法庭證據之用,否則只是一個情報,只能作為警方偵查之用。又稱若居民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毋須擔心,「係坦蕩蕩、係維護國家既,係唔使擔心」。
  黃少澤重申,澳門與其他地方不同的是完全司法的審批和監督制度,與現行或剛生效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是一致的,事前、事中、事後全程受司法機關監督。又稱世界上分三個監察制度,分別在於行政審批和監察,部分國家和地區是行政不需要獨立司法機關,亦不需要獨立委員會,只要警察、局長批准即可;部分國家和地區是行政和司法授權兩種都有,香港2008年才加入司法審批和監督制度,同時亦有司法授權制度,故其需要設立獨立監察委員會,監察行政授權的通訊截取。但澳門由始至終都需要司法官批准,並根據制度不能由另一個法官監督這個法官的所有訴訟行為,否則違犯司法獨立的原則。
  他重申,相關情報能否作為證據須要有法官批准,否則只是一個情報,亦只可能作為警方偵查之用,不能作為法庭證據之用。又稱情報截取會否對居民造成困擾,其相信只要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毋須擔心。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曾翔補充,今次特區政府建議引入的情報通訊截取措施,是會在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開展,作出適應化調整,以符合國安情報的需要。又重申將來許多的規定如程序規則、主體責任、法律後果等,亦會是相關法律的准用規定內容中。
  曾翔表示,目前針對國家安全問題上,一旦犯罪事實發生根據現行法律制度,若在現行搜證方法上用盡一切搜證方法都未能見效,警方可透過檢察院對權限的法官提呈,通過通訊截取進行調查搜證以獲得證據,但亦要思考一個問題,現今社會是風險社會,若發生國家安全風險任由其成為犯罪的事實,許多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難以彌補,因此是需要有效措施預防。而情報通訊截取就是其中一種透過法律,賦予相關的執法部門有力措施防範國家安全威脅。
  他續稱,世界各地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會在針對國家安全犯罪上透過刑事通訊截取,亦會採取情報通訊截取措施防範國安風險,如香港地區、德國、西班牙、意大利等都有同類似相關的措施。又重申本澳因應自身實際情況,特區政府堅持相關的通訊截取是秉持由司法機關的審批,形成事前、事中、事後的過程監督,因此今次特區政府建議引入的情報通訊截取措施,亦會在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開展,作出適應化調整,以符合國安情報的需要。
  至於通訊截取的方式,基於情報通訊截取是在相關法律原則上建立,將來許多的規定如程序規則、主體責任、法律後果等,亦會是相關法律的准用規定內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