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國安法響應「總體國家安全觀」號召

  國安家才安,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是人民福祉的根本保障。當前全球局勢緊張多變、新冠疫情仍然嚴峻,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更錯綜複雜,維護國安顯得更突出和重要。特區政府日前開展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諮詢,這是在新形勢下完善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重要舉措,體現澳門特區一如既往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履行憲制義務和責任。
  所謂「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是因為國家安全關乎全國十四億人民的福祉,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國泰方能安民,有國才有家。國家和平發展、社會安定繁榮、市民安居樂業,必然是世界各國人民最基本、最實在的共同願望。國家安全是全國人民根本利益所在。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當國家的核心利益,包括領土、主權、政權遇到危險,國家安全便受到威脅,人民安全亦無從談起。所以維護國家安全是每一個居民理所當然的基本責任。2014年4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創造性地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新時代國家安全工作提供根本遵循。相較於傳統意義上對國家安全的理解,總體國家安全觀極大豐富和拓展國家安全的內涵和外延。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出發,一國領土內每個地區的安全都是國家安全的有機組成部分,包括特別行政區在內的各個地方行政區域,都承擔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澳門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域。中央對澳門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澳門特區則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澳門居民更應有一份自發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身體力行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其實,澳門社會素有愛國傳統,「愛國愛澳」核心價值居於主導地位。在社會的普遍支持下,澳門特區在2009年制定並實施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體現了澳門特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履行了當中的義務。此後,本澳亦逐步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和組織保障,包括在2018年成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2020年通過修法賦予司法警察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專屬執法權,以及2021年中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以監督、指導、協調和支持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等。
  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全球和區域安全形勢錯綜複雜,傳統安全威脅和非傳統安全威脅相互交織,國家正面臨更複雜多變的安全和發展環境,各種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因素明顯增多,國家安全內涵和外延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豐富,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日益繁重艱巨。有見及此,國家在2015年7月1日實施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貫徹了習近平主席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公佈實施,不僅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了「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補充和健全了國家安全制度體系,也給澳門特區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提供了指引。
  《維護國家安全法》在本澳生效實施這十多年間,無庸置疑對本澳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起到了促進作用。然而隨着國家和澳門的安全形勢已發生深刻的變化,本澳確有必要根據社會實際情況,及時前瞻性地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克服現行法律存在的問題,使之適應新時代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制需求,以積極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
  今次修法主要有五個方向,包括:使「國安法」成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制中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完善刑法規定,以更有效回應相關不法行為的獨特性、嚴重性和危險性;增訂與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及司法活動相適應的專屬程序規則和特別訴訟措施等;更全面規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主體範圍及其行為種類;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更好地保障澳門居民以及在澳門其他人的安全、基本權利和自由。
  修改內容方面,政府首先借鑒香港維護國安設立澳門國家安全公署,關鍵案件由該單位進行偵查。其次建議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增加試圖推翻、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等罪狀,並涵蓋以其他非暴力非法手段作出的顛覆行為。第三建議將「竊取國家機密」罪改為「侵犯國家秘密」罪,同時建議有關行為一旦作出即受處罰,並對由該行為所產生的實際損害,加重處罰。此外,文本建議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叛國」、「分裂國家」、由於「顛覆國家政權」都屬於嚴重罪行,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將大大促成犯罪的發生;即使按照《刑法典》上述規定作出處理和處罰,也顯然未能有力回應相關教唆或幫助行為的嚴重性和社會可譴責性,故建議強化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刑事政策,透過增訂條文,使相關教唆或幫助行為獨立成罪。文本還引入「情報通訊截取」措施,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依法對通訊自由進行乾預,故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偵查,執法部門可依據《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有關規定,對特定人士的通訊實施監察,並繼續受到世界上迄今為止最嚴格的司法審批和監督制度的約束。
  可見,修法的內容體現了「一國兩制」方針最高原則的要求,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做到更加全面、更加準確、更加有效。正如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在有關修法新聞發佈會上指出,「港區國安法」對今次修法提供重要的參考和指引。不過香港是全國性法律,澳門屬特區立法。與香港不同,沒有將特區安全列入「國安法」,而是維持現行刑法分則第五編「妨害本地區罪」第一章所指的犯罪納入法律體系。且因澳門是地區立法,故不會規範中央事權。亦表明文本沒有內地警方來澳執法的設計,澳門執法和司法高度自治。強調今次修法充分尊重澳門既有法律體系、立法傳統及規範,亦借鑑內地及其他國家地區的立法經驗。事實上,這種以特別法的形式來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不但具有更強的原則性,而且也擁有具體的針對性,因而更具權威性,及切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
  對此,本澳各個界別皆表態支持特區政府修法工作,認同有關修法體現澳門特區一如既往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履行憲制義務和責任。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澳門中華總商會會長崔世昌表示,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只有保證國家安全,才能保障民生經濟和維護營商環境,也才能持續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澳門特區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於○九年制訂以及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側重為「特別刑事立法」。因應維護國家安全的新形勢新要求,此次特區政府適時修法,以完善實體法規定,增加「一般規定」和程序法的內容,使「國安法」成為了澳門國家安全法律制度中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是積極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和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的重要體現。
  澳門法律工作者聯合會理事長黃顯輝表示,現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未訂定專門的程序法,有必要制訂維護國家安全的刑事程序制度,堅持法治原則,統籌兼顧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遵循程序規則,賦予執法當局相應的刑偵手段,通過程序公正保障實體公正。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使其成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中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將有利於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推動澳門整體加強對國家安全的保障,築牢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
  街總理事長陳家良指出,是次修法能更好適應外部形勢變化和社會發展需要,更加明確和規範哪些利用非暴力、煽動、勾結等卑劣手段暗地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罪刑明細,相信能夠提升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能力。強調是次修法並沒有收窄居民合法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而是根據罪刑法定原則,進一步清晰和明確那些意圖犯罪和圖謀製造混亂者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
  有學者就表示,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於二○○九年二月頒佈,距今已有十餘年。在過去的十餘年中,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也在逐步完善和修訂。近年來,鑒於澳門社會對總體國家安全觀認識的逐步深化和對周邊地區維護國家安全局勢的洞察,澳門特區政府及時提出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從「諮詢文本」上看,澳門特區政府一方面在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行為主體、罪名設置、涉國家安全案件的程序性問題上予以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在既有法律框架下突出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規制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法》與國家《憲法》、澳門基本法以及澳門整體法律體系的相容性、以及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保障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性,是值得肯定的重大革新。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在總則部分強調維護國家安全與尊重和保障人權並重,以及保護香港居民依據香港基本法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這不僅是對維護國家安全行為合法性的要求,也是對外強調中國及特別行政區政府堅持保障人權的一貫立場。鑒於澳門與香港具有相同的維護國家安全義務和相似的國際環境,香港國安法上述規定同樣值得澳門特區在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時參考。
  誠如所言,居安更要思危,當前國際問題錯綜複雜、瞬息萬變,修改澳門特區國安法迫在眉睫。值得注意的是,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正在快速結合高新科技,使其手段層出不窮,亦在不斷變化之中,修法則能夠通過制訂更貼近現實情況和更精準的法律條文以防範、查處、懲罰,使法律能夠提升到與國家相關法律同等維護水平,履行等同國家安全相同標準,全面預防和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堅定維護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更能讓澳門社會持續繁榮穩定和經濟發展。日後當局應更深入和更廣泛推進普法工作,以豐富多元的活動形式,多渠道、多方位推廣《維護國家安全法》普法教育工作;向社會大眾推廣國家安全法律知識,讓居民深入了解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不斷強化全社會的「總體國家安全觀」,政府和民間攜手合作共同防禦對國家安全的威脅。

(鄒玖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