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三類預防措施 黃司:受嚴格限定

  【本報訊】在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諮詢會(行政法務界別專場)上,刑事法學會副會長李哲關注偵查手段問題,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較複雜,隱蔽性高,偵查過程面對較大困難。是次修法具突破性,包括三類預防措施:引入「臨時限制離境」措施、引入「情報通訊截取」措施、要求在澳可疑組織或個人提供活動資料。
  相關措施嚴格遵守法律前提去實施,較其他地區同類措施均較嚴格,如「情報通訊截取」在港區國安法中只需行政長官或警務處處長批准即可,但澳門維持由司法官批准;「臨時限制離境」亦需司法官批准,故措施均被限定在非常嚴格的範圍內,偵查部門的特別權力,只限於准用階段。
  關於搜索方面,在緊急情況下,警務部門可開展相關搜索,再在七十二小時內向司法機關申請追認,均在現行法律框架內。
  政府在就《通訊截取法》立法時曾考慮,除了對通訊截取外,可否對酒店房間住宅現場錄音進行竊聽,最終仍是取消有關規定,「葡國係可以嘅,當時好多專業人士都認為,既然葡國可以,點解澳門唔可以?」但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並無允許可進行現場錄音竊聽的規定,是次亦繼續保留這個「傳統」,「係咪要與時並進呢?今次呢方面無創新,維持現有相關法律規定。」
  至於跨境合作方面,現時本澳可向內地取一些證據,但相關證據在兩地相互認可、效力認可方面沒有相關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簽訂,即證據可作為參考,但不能作為證據,這是目前警方面臨的困難。由於各種原因,目前未具備相關協議,未來希望能夠盡快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