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將進入研擬法案階段

  為期一個半月的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諮詢工作,已於昨日結束。不少社團和相關人士,趕在昨日之前,紛紛遞交對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意見及建議書,形成了全民參與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眾諮詢工作大高潮中的一個小高潮。
  這次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諮詢工作,除了是官方舉辦的八場專題及公眾諮詢會之外,各社團、各界別也紛紛以不同形式,進行各種宣導活動,宣介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相關的修改內容。而法律界專業人士也發表了不少專業性很強的文章,其中有不少作者是「初出茅廬」的新人,但其專業能力卻呈現了「青出於藍而勝於藍」的可喜現象,展現了「薪火相傳」、「長征接力有來人」的美好前景。因而使得這次諮詢工作,既展現了普及性,也體現了專業性,成為維護國家安全教育及國家安全法律教育的盛大節日,對四月十五日進行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展,發揮了較好的補強作用。
  由於政治和社會大環境的改善,與十九年前為《維護國家安全法》立法而進行的公眾諮詢工作相比,今次的諮詢工作在緊張有序程序中進行,沒有當年那種「沉渣泛起」的現象,更不復見當年在公眾諮詢會上「群魔亂舞」的畸況。那一次,由於外部勢力與內部反對勢力混流交織,確實對立法及諮詢工作造成不小的壓力,迫使特區政府修改法案,適當調整有關罪名及刑罰。而這也正是必須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其中一個原因。而在這一次,由於社會政治環境良好,使得諮詢工作順利及有序進行,因而基本沒有受到干擾。當然,並非是壓制不同聲音,實際上也有若干團體或人士提出了不同意見,甚至在互聯網社交工具上也有冷嘲熱諷聲音,但有關方面仍能以寬容態度對待,並認真聽取不同意見。相信,  良好的環境必然能使修法工作高品質地進行。
  在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公眾諮詢工作結束後,相信有關方面將會進入對收集到的意見及建議進行梳理歸納的工作,並在此基礎上,根據習近平主席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系列法律,及比照全國人大制定的《港區國安法》,結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擬制《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律草案》。雖然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但已是「胸有成竹」。或許,將能按照行政長官賀一誠在二零二二年度施政報告附錄二「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第九項的安排,在今年內擬就法案文本,並完成行政會討論,將之提請立法會。最遲也應能趕在明年四月十五日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之前,完成向立法會提請法案的程序。現在只剩下不到三個月的時間,即使是「預鬆哋」在明年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展開幕之前,也只有約半年的時間,因而有必要「快馬加鞭未下鞍」地接續進行法案的擬制工作,當然更要注重法案的品質,以裨在立法會審議時,更為順利,以最快的進度,最高的品質,通過一部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法》。
  在擬制《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律提案》時,有必要思考幾個關係。其一是「整體國家安全觀」與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關係。雖然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但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上,只有「一國」之責,沒有「兩制」,「一國」是根、是本,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因而《維護國家安全法》必須融入「總體國家安全觀」。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將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與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地結合起來。當然,法案的結構及內容也必須體現「兩制」的特色,尤其是澳門特區本身的特殊情況。也就是說,大原則上與國家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接軌」,但基於「一國兩制」及澳門特區的特殊性,也要保留澳門特區自己的特色。尤其是刑事政策上的不同,仍帶有若干葡國的痕跡,雖然必須「去殖」,但並不等於全盤否定。為嬰兒洗澡後,不能將嬰兒與脏水一道倒出去。至今澳門警察步操仍然保留「葡式」,就是一個較好的「參照物」。
  其二是《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與《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關係。現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是為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賦予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而立法的,因而是圍繞著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定下的「七宗罪」而進行立法。而在今次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公眾諮詢工作過程中,有人指出「諮詢文本」中的一些內容已經超越了「七宗罪」。這有一個與時俱進的問題。基本法立法時,尚未有「總體國家安全觀」及「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各種因素的概念,因而「七宗罪」是屬於「傳統國家安全威脅」因素的主要特徵。而國家安全是一個總體概念,不能只囿於「七宗罪」,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大前提下,應當基於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也要高於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主要沒有抵觸「維護國家安全」這個大前提就行,當然也要與基本法規定的居民權利保障部份結合起來。
  其三是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關係。雖然澳門與香港都是同屬於一個中國的架構下,也都同樣實行「一國兩制」,但在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方面,卻是各有不同特色。其中最大的區別,就是澳門特區按照基本法的授權規定,自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而香港因為當時發生了無法執行基本法賦予自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憲制性責任的情況下,由全國人大制定《港區國安法》。既然如此,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就帶有極為明顯的針對性,具有「亂世用重典」的性質。而澳門在《維護國家安全法》頒布及生效十九年來,警方和司法機關並未引用該法律偵辦及懲治過違反該法律的案件,因而澳門即使是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增添「加辣」的內容,也適宜是貫徹「預防爲主、標本兼治」的原則,而不必完全照搬香港香港法律的內容。
  「預防爲主」,就是要立足長遠、立足基礎,尊重國家安全工作的客觀規律,注重及時發現影響國家安全的苗頭、隱患,及時採取措施,幷不斷强化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標本兼治」就是既要解决問題的表像病症,又要根除病源、病因。要謀事在先,防範在前,尊重科學,探索規律,採取有效的防控制措施,千方百計預防可能危害國家安全事件的發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將國家安全風險和危機消滅在萌芽狀態。同時又要從危害國家安全的個別行爲現象中挖掘幕後的、深層次的背景、動機等,研究其破壞活動的規律,從而做到標本兼治,斬草除根,把對國家安全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