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式現代化澳門政制建設可有更出色體現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二十大報告中,提出「中國式現代化」的概念。他指出,「從現在起,中國共産黨的中心任務就是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這是報告最重要的理論成果,全面系統闡述了「中國式現代化」的概念內涵、特點優勢及評價指標,打破西方在文明發展道路問題上的壟斷,對以「普世文明」之名強推西方式制度說「不」。
  「中國式現代化」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共的長期執政,保證了政策延續性和穩定性,可以避免西式民主體制下的「政黨輪替翻燒餅」,破除「現代化就是西方化」的迷思,給世界上其他國家提供全新選擇。
  五年前,習近平在中共「十九大」報告中指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是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民主。」這個「最管用」的表述,頗有毛澤東「實事求是,不尚空談」的作風,也有鄧小平「不管白貓黑貓,捉到老鼠就是好貓」的政治睿智。當然,與習近平自己也經常說的「鞋子合不合腳,自己穿著才知道」,有著異曲同工之妙。
  習近平所指的「鞋子」,就是指國家的政治制度,而「穿鞋子」的當然就是人民了。「履不必同,期於適足;治不必同,期於利民。」習近平曾多次在外交場合以這句俗語來闡明中國政府的態度:一個國家的發展道路合不合適,只有這個國家的人民才最有發言權。
  聯繫到港澳,習近平在二十大報告中「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推進祖國統一」部分」,指出「『一國兩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創舉,是香港、澳門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必須長期堅持」。報告強調,「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依法治港治澳,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落實『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澳』原則,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堅持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堅持行政主導,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提升全面治理能力和管治水平,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保持香港、澳門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長期不變,促進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
  堅持行政主導,就是不搞西方「三權分立」那一套。港澳在「一國兩制」下,也有民主選舉,但卻是按照基本法設計下的民主政制選舉。
  說起選舉,有些朋友總是推崇西方的所謂「普世價值」,認為西方的普選制度最好的。其實不然,不要說不少發展中國家的「選舉之亂」了,就說是與我們澳門語言文字相通、習俗相同的我國台灣地區的「選舉民主」亂象,不單止是那些狗盜雞鳴的賄選、抹黑戰、「假錄音帶」奇招,甚至是「槍擊案」等怪招了,而且更反映在整個政治生態的宏觀範圍內。陳水扁、蔡英文每天想的事情不是政務,而是選舉。講經濟就周身無力,講選舉就天下無敵。天天在選舉,哪有心思發展經濟?為了自己的連任,為了民進黨「立委」的勝選,不惜毒化兩岸關係,大搞什麼「公投」之類,「攪得週天寒徹」,經濟和民生大受其害。在在野時為了推翻對手,濫開「空頭支票」滿足選民,即使是有長遠規劃,也是為了針對其對手,而且一旦實現政黨輪替就推翻其前朝的規劃,那管他「一地雞毛」。朝野各政黨「立委」為了勝選,經常在「立法院」殿堂演出「全武行」,明知某個法案是有利於發展經濟,造福民眾的,也為了一個政黨的選舉利益之私,使用各種方法將之阻擋下來,以至造成「政令出不了總統府」,拖慢行政效率。而且,選舉是要錢的,往往動輒就是「億億聲」。在當選後,當然希望能盡快收回成本,就透過官商勾結,爭取連本帶息取回。這也正是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公職選舉,選舉出來的領導人,有不少被「秋後算帳」甚至仍在任中就揪出的原因。如果港澳也如此,相信每天都是在選舉中,沒有精力去搞經濟建設和改善民生了。
  在習近平和黨中央審時度勢、果斷決策,採取一系列標本兼治的舉措,制定「香港國安法」、修改完善香港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澳」等,有力打擊「反中亂港亂澳」勢力,一舉終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不設防」的歷史,推進香港進入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港澳工作取得一系列突破性進展、標誌性成果之後,為回應「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似乎是應當推進港澳的政制建設了。
  其實,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就規定,從二零一七年開始,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具體辦法是,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香港特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該「決定」也規定,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立法會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由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就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
  這就是俗稱為「袋住先」的循序漸進政改方案。但香港反對派卻不滿足,要「一步登天」,予以推翻,後來更是策動非法「佔中」反對,因而無法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規定進行。現在,在落實「愛國者治港」,有力打擊「反中亂港」勢力,推進香港進入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之下,應是有條件付諸實施了。
  在澳門,由於《澳門基本法》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因而立法會沒有普選產生的路線圖。而《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因而卻有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的前景。因而在「五十年不變」進入下半階段之後,可以循序漸進推動進行。因為比照提名委員會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基本上是由愛國者組成,因而「可操之於我」地提出行政長官候選人,再交由全體選民投票,以進一步擴大行政長官的民意基礎及認受性,並向西方宣示,「一國兩制」政制建設的科學性及民主性,比西方的制度更勝一籌,而且也是向台灣民眾示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最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