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泊車制度通過 不入錶罰款加兩成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議程為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公共泊車服務制度》法案。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審議《公共泊車服務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現行《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行政法規生效近20年,法案主要是對現行規範作出優化及更新,包括日後政府有適合的土地或空間會提供公共泊車服務、咪錶電子化及優化公共停車場管理。
  法案建議政府公產土地、私產土地、屬澳門特區又或自治部門或機構財產的停車場可用於提供公共泊車服務;有關土地及停車場視為公共道路。議員李靜儀、梁孫旭、謝誓宏、梁鴻細、葉兆佳、林宇滔、高天賜關注接下來的公共停車場規劃,亦有指出本澳泊車位不足的問題,政府可通過閒置土地等興建公共停車場。
  羅立文回應稱,此法案不是解決停車位的問題,指出現時本澳有接近六十個公共停車場,連同街邊合法泊車位及私人停車場,足夠十一萬部汽車停泊,但問題是新橋區、三盞燈、雀仔園、花王堂區等缺乏政府土地,指出街道狹窄、塞車,「無地我解決不到,我投降」。
  但他強調,並非所有政府收回的土地均可興建停車場,缺乏停車場的地方如花王堂區、新橋區、三盞燈等沒有政府土地。他認為未有規劃發展的土地先用作泊車之用,至於是否興建公屋時才一併興建停車場,他坦言,一幅土地只興建停車場有少少浪費,不排除一次半次會如此做,但他認為在興建公屋時留部分興建停車場是合理的做法。
  法案建議電單車在公共道路泊車位泊車不付款超過1小時,罰款120元,而不足1小時則罰款60元,較現行加幅百分之二十。林宇滔、李靜儀、羅彩燕關注罰則加大的原因。羅立文稱處罰方面沒有「大改」,細則性審議時可再討論。交通局長林衍新解釋,只是因行政法規草擬當時沒有考慮到15天內提交罰款會有三分之一的罰款豁免優惠,故部分罰款除不盡三,故是次稍為調整罰款,令金額可以除得盡三。
  《公共泊車服務制度》法案在三十名議員贊成、一名議員(林宇滔)棄權下獲一般性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