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防未成年人飲酒法

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議程為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法案。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法案,法案主要訂定酒精濃度在1.2%以上的飲料為酒精飲料、禁止在公眾地方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禁止聘請或指示未成年人在公眾地方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禁止未成年人以自僱方式在公眾地方銷售酒精飲料、未成年人不得在公眾地方飲用酒精飲料、禁止以任何遠距離方式,尤其透過互聯網及郵遞,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而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者亦須於顯眼處張貼特定標誌,以及劃分酒精飲料區域。
  酒精飲料的界線定在濃度在1.2%以上的飲料,議員梁孫旭、李靜儀、林宇滔、高錦輝均關注1.2%的標準為何?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表示,由於香港的規定也是1.2%,而本澳大部分產品經香港入口,與香港統一標準,方便企業入口商品出售。
  梁孫旭、羅彩燕、林宇滔、梁鴻細亦關注到非飲料類的含酒精食品規範問題,如酒心朱古力、伏特加啫喱、醉雞等,是否也應受規管?歐陽瑜稱,若加入食品,「醉雞、醉蝦、酒心朱古力,就好多、好複雜。」故初步先規範酒精飲品,但當局態度開放,在細則性討論時考慮。至於調酒、雞尾酒方面,她稱,提供者需要標示所提供的調酒、雞尾酒濃度,若不清楚是否低於1.2%,均視為超標,除非提供者已測量過。
  多名議員關注未來的執法及監管部門誰屬?歐陽瑜表示,將擴大現時控煙辦的監管範圍,由控煙辦同時執行「未成年人控酒法」。
  歐陽瑜又提到,日後的酒精飲料廣告需有如「過量飲酒危害健康」等警告字眼。銷售責任方面,舉例如超市員工若懷疑購買酒精飲料的青少年未成年,需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文件,未能出示者則推定為未成年人;若超市收銀員售賣酒精飲料予未成年人,責任由企業負責人承擔。
  成年人買酒後給予未成年人方面,她稱,包括家長在內,無論商業或非商業行為,只要在公開場合給予未成年人酒精飲料,就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