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應補強辦案人員排除非中國公民條款

  行政會上周五完成討論《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律草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有關法案的內容基本與諮詢文本內容相同,只是有字眼及技術性調整。法案稍後送交立法會審議,何時生效視乎立法會進度安排。在行政會召開的記者會上,有媒體關注到香港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擬聘用海外律師,引發爭議,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請釋法,因而詢問,澳門涉國安的案件可否聘用外地律師維權?黃少澤表示,據《澳門基本法》及《律師通則》有關規定,只有律師公會具有效註冊律師或實習律師才能在澳門特區執業及提供法律服務,有關規定與香港不同。他指出,修改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是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基礎、主幹、核心的法律。但內容為原則性,未能涵蓋所有具體事宜。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法案通過後,將有一系列的法律制定,包括立法及修法。針對有關情況,特區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結合國安案件的性質,以及律師職業的特點等進行研究。
  黃少澤司長的回應,是完全正確的。但也只是回答了其中的一部份,而未有回答可能會存在的另一部分,那就是按照《律師通則》的規定,在澳門律師公會註冊登記而獲得在澳門特區執業資格的律師中,有部分並非是中國公民,而涉國家安全的案件,涉及國家主權尊嚴及國家秘密,因而也應對非中國公民律師,實行「排除主義」,以進一步嚴謹地捍衛國家安全。
  未按《律師通則》規定在澳門律師公會註冊的外地律師,當然是不具在澳門特區執業的資格,不管其是外國籍還是中國籍。在當年的澳門某家博企的內部權爭案中,其中一位當事人就聘請了香港著名大律師(也是反對派的領袖)擔任其律師的顧問,結果因為其並未在澳門律師公會註冊,因而不但是無權直接為這位當事人出庭作辯,連為具執業資格的澳門律師擔任顧問,也遭到律師公會的質疑,而「老貓燒鬚」,黯然離開澳門。
  在澳門律師公會註冊的外籍律師,主要是葡國籍。但多是在澳門回歸前或回歸後不久就已經在澳門律師公會註冊並執業。後來,澳門因賭牌開放而經濟暢旺,而葡國則受到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家經濟陷入困境,有不少剛畢業並拿到葡國律師牌照的「律師仔」,在葡國難以立足,就跑來澳門「搵食」並意圖「掘金」。而具有澳門執業資格的律師,包括這些「律師仔」的同胞的葡裔律師,主要是出於「利益保護主義」的考慮,避免「多個香爐多個『鬼』」,而強烈主張律師公會拒絕為其辦理註冊手續,律師公會也從善而流,因而這些「西洋鬼」只能是悻悻然地離開澳門。
  因而黃少澤司長所說的情況,只能是適用於這種「西洋鬼」之類的未在澳門律師公會註冊的外來者。在一定程度上,尤其是行政技術上,與目前香港發生的情況基本相同。但就無法解決,在政治上及現實中,也有不少非中國公民的律師,已經在澳門律師公會註冊,具有在澳門特區執業的資格,他們也應該不能接觸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的問題。
  當然,以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的情況看,有多名葡裔律師因為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因而按照全國人大通過的《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的規定,登記為選舉會議成員,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審查並通過。這就顯示,因為選舉會議成員的重要條件之一就是中國公民,因而他們在登記時,已經明確自己是中國公民,甚至是已經到相關權責機構辦理確認中國公民的手續。其中的歐安利,不但是《澳門基本法》規定的必須是中國公民的行政會委員,而且也是全國政協委員。因此,這些葡裔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的訴訟,並無問題。
  但問題是,有一些也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葡裔律師,並不在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名單內。這就顯示,他們並不承認自己是中國公民。因此,即使是他們具有在澳門特區執業的資格,也不能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的訴訟。
  其實,不單止如此,筆者早在多年前就分析指出,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一來是屬於國家主權尊嚴,二來案件中的案情或證據可能涉及國家機密,這本身就是屬於「國家安全」的範疇,另外,涉國家安全案件往往是以中文為載體,外籍人員不熟悉中國國情,其中的辯護律師可能會以西方所謂「普世價值」來作訴訟主調,因而所有的辦案人員,從偵查案件的警方警員,到檢察院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再到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官,還有為被告辯護的律師,都全應是中國公民,具有強烈的「排他主義」——排除非中國公民。
  而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請釋法,是基於在現行的製度下,香港特區沒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三條有關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私隱的保密規定。
  李家超所指的「香港特區沒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在澳門則是以另一種形式表現,那就是雖然澳門《律師通則》禁止不具澳門律師資格者在澳門執業,可以避免發生類似香港的問題,這也正是黃少澤司長滿懷信心之處;但就無法避免具有在澳門執業資格的非中國公民律師,也摻上一腳參與涉及國家主權尊嚴及國家機密的國家安全的案件訴訟的問題。
  因此,《維護國家安全法》應有相關的規定,凡是參與國家安全案件的辦案人員,包括警員、檢察官和法官,以及辯護律師,都必須是中國公民。修訂後的《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雖然有規定,辦理國家安全案件的司法官,必須是中國公民,但並不及於參與案件訴訟的律師。而且,《維護國家安全法》是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的專門法律,也應對此有一個「全盤規範」,單是《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有所規範,仍是並不足夠的。
  如果行政會上週五完成討論的《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沒有這方面的內容,在送交立法會審議後,就宜採取補強措施,在立法會常設委員會進行細則性審議時,或是由政府代表提交補強條款,或是由立法會常設委員會的議員們建議政府代表提交相關補強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