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審保守國家秘密法 冀政府解釋執行細節

李靜儀(右)

  【本報訊】一常會昨日首次細則性審議《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委員會分析法案後整合了問題清單,並關注執行程式、定密(確定國家秘密)標示及解密等細節,下次會議將邀請政府代表解釋。
  法案建議國家秘密的範圍涉及八大項,其中包括澳門經濟及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凡接觸及知悉國家秘密的人或實體負有保密義務。侵犯國家秘密或觸及刑事,由「國安法」規範。有傳媒擔憂國家秘密的範圍太闊。李靜儀表示,澳門立法較多參照內地「保守國家秘密法」,內地保密範圍也包括國家經濟及社會發展中的秘密。她又稱,委員會都希望與當局進一步討論,如何平衡知情權和國家秘密,以及完善調整法案行文。
  法案建議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在保密期限屆滿後,由公共部門或實體向特首建議解密,待特首作出決定後,則有關事項不屬於國家秘密。李靜儀指出,內地法案是保密期限屆滿後自動解密,但澳門需經特首決定解密,兩者的程式不同;而且內地國家秘密會分級,但澳門立法沒有分級。將向政府瞭解立法原意及方向。
  法案建議設立特別的程式規定,知悉國家秘密所涉事項的人,當被傳召向司法當局作證言或聲明時,以及在刑事訴訟程式中成為嫌犯時,不能披露國家秘密的任何內容。有傳媒關注法院會否知道國家秘密的內容,及作出公正判決?李靜儀表示,法案規定嫌犯原則上不能披露國家秘密,若嫌犯認為履行保密義務損害其行使辯護權,可向司法當局作出聲明,並由司法當局向國家權限實體或行政長官確認。如上述實體決定批准解除保密義務,嫌犯行使辯護權時應局限於該決定明確批准披露的內容,且不得接受關於任何其他內容的詢問。而未獲上述實體確認,則不得披露國家秘密的任何內容。另外,法官可決定對公眾旁聽作出限制,及決定嫌犯作出涉及國家秘密的聲明訴訟行為不公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