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醫院法完成首輪審議

黃顯輝(左)

  【本報訊】三常會昨日下午首次細則性審議《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管理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小組會已初步完成討論法案,委員會關注醫院名稱、醫學中心管理方式、監督權行使等,將梳理問題清單,再約見政府作細則性討論。
  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關注醫院名稱,由於法案在中文文本的醫院名稱為「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葡文名稱譯名則為「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的澳門醫學中心」。不論中、葡文表述方式,委員會認為有關醫院的名稱較為複雜,想聽政府說明原因;而政府在法案或其他法規多次採用有關 「北京協和醫院」表述,不少委員關注是否獲北京協和醫院准許使用或達成協議。
  法案建議,按行政長官批示指定,澳門醫學中心將由北京協和醫院負責營運及管理。法案第六條建議策略發展委員會為醫學中心的最高決策機關。委員會關注北京協和醫院、策略發展委員會兩者間的關係,是共同管理還是合作管理?委員會想聽取政府進一步介紹。同時,法案未曾提及策略發展委員會成員是否需具相關醫療專業背景,或沒有亦能委任。
  醫學中心為具有法律人格的公務法人,享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並將作為公立醫療機構,按照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承擔醫療事故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委員會關注倘若發生醫療事故,利害關係人、受害人或投訴人究竟是向行政法院提出相關訴訟,抑或向初級法院提交司法程序,希望政府介紹相關法院管轄問題。衛生局會否繼續按照組織法,對醫學中心行使監察權。
  此外,將來醫學中心提供相關的公共醫療服務外,其餘的醫療服務屬私人機構性質提供,委員會需聽取政府進一步確認。委員會又關注醫學中心的採購是根據公共採購制度或以私人機構制度採購財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