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通謀型賭博賄賂 中紀委提出屬賄賂

  【本報訊】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表文章,提出國家工作人員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託人財物屬於受賄犯罪,當中分為「通謀型賭博賄賂」及「無通謀型賭博賄賂」,後者由於賭博次數多、持續時間長,最終令國家工作人員獲利巨大,利用職權為參賭者謀利作為交換,亦可視為賄賂。文章又開宗明義指,賭博本身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數額和情節,應被給予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文章指出,對於請託人與其他參賭者事前通謀,在賭博中故意輸給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可稱之為「通謀型賭博賄賂」。對於國家工作人員打著「娛樂」的幌子,長期與有具體請託事項的老闆等賭博,即使彼此並無故意輸錢的通謀,但實際以職權為對方謀利,本質上也屬於權錢交易,可稱「無通謀型賭博賄賂」。
  「無通謀型賭博賄賂」分為三類型,一. 參賭的請託人心態一致,均承認故意給國家工作人員輸錢。二. 參賭的請託人心態不完全一致,有的參賭者不承認「故意」輸錢,但存在「放水」行為,或「不讓領導輸錢」心態,屬間接故意利益輸送。三.參賭的請託人允許國家工作人員破壞賭博規則,變相提高獲勝概率,如參賭者承認允許耍賴等。
  文章又指,由於「無通謀型賭博賄賂」呈現出長期、多次,人員相對固定的特徵,因此不是單場、單次的賭局決定最終參與者的輸贏,參賭的請託人可能單場、單次會贏錢,但從長期和整體看,最終結果一定是國家工作人員一人贏,其他參賭請託人均輸,且客觀上請託人輸的錢,等於國家工作人員贏的錢。因此,即使請託人之間沒有通謀,從整體上看,利益輸送同樣具有確定性。
  至於取證方面,由於此類案件書證、物證等客觀證據少,事實更加依賴當事人的言詞證據,容易發生變化,因此要對證據嚴格把關,避免證明標準過於理想化,此外,在事實認定和數額計算上,按照有利於調查對象原則,取最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