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區二十日起試點 往來港澳人才簽註

  【本報訊】國家出入境管理局9日發佈公告,為便利粵港澳大灣區人才從事科研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展,自2023年2月20日起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試點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註政策。
  公告稱,在粵港澳大灣區工作的6類內地人才可以申請辦理往來港澳人才簽註,6類人才包括:傑出人才,即對灣區建設發展作出重大突出貢獻或者灣區急需的頂尖人才;科研人才,即灣區科研機構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文教人才,即灣區高等院校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衛健人才,即灣區副高級職稱以上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才及衛生研究人才;法律人才,即參與在香港、澳門法律仲裁程序的內地仲裁員,處理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投資爭端的內地調解員等;其他人才,即由灣區人才、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層次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
  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依法審批,傑出人才可以獲發有效期5年的人才簽註,科研、文教、衛健人才可以獲發有效期3年的人才簽註,法律、其他類人才可以獲發有效期1年的人才簽註。人才簽註持有人可以在簽註有效期內多次往來港澳地區,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過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