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農藥殘留限量 修法更新品種及指標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12020號行政法規〈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介紹,第112020號行政法規《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訂定了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最高再殘留限量以及獲豁免訂定最高殘留限量的農藥名單。
  法規主要修訂原有法規中附件表一《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列表》及表二《食品中農藥最高再殘留限量列表》,新增水果類及穀類等食品的農藥殘留限量規範,擴大覆蓋的農藥品種至二百三十種,新增規管的作物品種至十六大類,並制定及更新其相應限量指標至超過五千五百項。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被問到新修訂有關規範後,會否有不少入口水果類、穀類等食品的農藥殘留限量超標?吳秀虹回應表示,在制定有關標準之前,有就現時相關食品進口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工作情況理想。經調查所得,在新標準下,相關食品合格率超過99%,對將來食品進口不會帶來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