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加重洗黑錢脫罪 控方上訴加監3年半

  【本報訊】太陽城集團創辦人周焯華上月被澳門初級法院裁定觸犯領導犯罪集團、不法經營賭博和相當巨額詐騙等162項罪罪成,判處徒刑18年。據報日前周焯華等多名被告以及澳門檢察院,均分別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據外媒報導,檢察院在上訴中要求增加周焯華的刑期增3年半至21年半。
  控方針對周焯華等人涉及的加重洗黑錢罪,初院原審並沒定罪。檢察院認為,周焯華和案中第八被告、太陽城前財務部總裁王柏齡理應被判加重洗黑錢罪罪成。連同其他已定罪的罪名,檢察院認為周焯華的刑期應由18年增至21年半;假使中院認為加重洗黑錢的指控不成立,周焯華的總刑期也應增至20年。
  另檢察院的上訴亦要求王柏齡的刑期由15年增至17年,案中被指為營運部負責人的第五被告張志堅詐騙等罪罪成的刑期應由15年增至18年;而被初級法院宣判無罪的太陽城前資產管理部主管第九被告張寧寧,檢察院亦認為她洗黑錢和參與犯罪組織罪應該罪成,要求判處9年徒刑,而張寧寧去年已被內地溫州法院控以開設賭場罪及非法經營罪罪成,判處7年徒刑。
  另外,檢察院還上訴要求第十一被告太陽城營運部副總監梁樹榮的刑期,由9年增至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