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澳門模式」解決陳同佳赴台投案問題

  陸委會昨早舉行非例行的記者會,由「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的「沙煲兄弟」、陸委會新任副主委,未來可能兼任發言人,亦即代替其前任,也是屬於民進黨「新潮流系」的邱垂正的角色的梁文傑首次登場主持。梁文傑宣布,考量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島內疫情穩定趨緩,為了推動疫後健康有序交流,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二十日起放寬防疫管制措施,從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起,恢復港澳居民來台申請。
  在記者會上,有媒體提問到,港人陳同佳若是透過自由行申請來台灣,台灣方面會不會駁回;台灣方面和港府有沒有進一步協調。梁文傑回應說,關於陳同佳案,「政府」立場沒有改變,陳同佳來台投案,並非單純簽證問題,還有涉及雙方管轄權等公權力行使,為了確保全案後續偵查與審判順利進行,「希望港府務實回應我方提出司法互助請求,才能落實司法正義」。
  而一直協助陳同佳的香港立法會議員、牧師管浩鳴則回應道,陳同佳仍然願意到台灣就其涉嫌殺人一事投案。只要台方願意向陳同佳發出赴台證件,不要「禁制」他回台,事件就可圓滿解決。管浩鳴說,陳同佳現時身處偏遠山上,昨早重申願意前往台灣投案。
  二零一八年初,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害同行女友潘曉穎後逃回香港,其後被警方拘捕及依洗黑錢罪名起訴,被判入獄。基於香港特區與台灣地區尚未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為了解決陳同佳赴台接受被控謀殺罪審判的問題,香港特區政府決定修訂「逃犯條例」,卻被香港特區內外的反中亂港勢力所利用,發動「暴力抗爭」。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陳同佳出獄後表示,願意赴台投案自首。但台灣當局陸委會和警政署都聲稱,該案涉及台港雙方管轄權及相關公權
  力的行使,必須由台港雙方政府談好相關事宜,才能處理陳同佳來台入境投案的問題。即使是陳同佳自行購買機票赴台,也遭到台灣當局拒絕入境。現在,梁文傑再次代表民進黨當局,重申這個立場。
  然而,台灣當局的主張,完全缺乏制度及機制性的基礎。實際上,台灣當局一直強調所謂「司法互助請求」,並提出「雙方管轄權等公權力行使」的概念和藉口。但到目前為止,台灣地區仍然未曾與香港特區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所謂「司法互助請求」也就不具有任何形式的「雙方管轄權等公權力行使」的問題。因此,台灣當局的訴求,擺明就是「向尼姑攞梳」的撒賴行為,「張飛的母親——吳氏(無事)生飛(非)」。
  很明顯,台灣當局是要藉著「陳同佳投案」,達成港台雙方建立「司法互助請求」的「制度性機制」,並進而互相承認對方的管轄權和公權力行使,從而在民進黨當局仍然拒絕承認「九二共識」的背景下,突破目前港台之間沒有官方聯絡的僵局,及為因香港特區政府未有為其工作人員的證件續期,而導致台灣當局的香港經濟文化辦事處的官員撤回台北「攞番個彩」。並以此為「台階」,意圖進而恢復海峽兩岸二零一四年建立的制度性聯絡機制。也就是說,要在已經充分利用因陳同佳事件釀成的「黑暴事件」,而讓蔡英文得以高票當選連任的基礎上,進一步以至是最後榨取陳同佳事件的「剩餘利用價值」。
  民進黨當局的這個意圖,在拒絕向大陸的星雲大師弔唁團成員中的相關官員發出入台證件中,就發揮得「淋漓盡致」。實際上,陸委會對赴台弔唁團成員中的官員的入境證件申請,就竟然聲稱國台辦必須「先循既有聯繫機制聯繫陸委會」,就是要將政治凌駕於宗教及人道主義之上,將單純的弔唁星雲大師的民間宗教行為,篡改及偷渡為兩岸事務官方機構恢復制度化聯絡機制的行為。倘「偷渡」成功,民進黨當局就將會大肆宣揚,可以在不承認「九二共識」的情況下,實現「恢復兩岸制度化聯絡機制」,迷惑及欺騙對民進黨當局阻擾兩岸交流的民眾,以求在「二零二四」大選中騙取選票。
  回到陳同佳赴台投案的實務處理方式上,其實可以採用「澳門模式」予以妥善解決,既能讓陳同佳像其當初犯案之行時那樣,以自由行方式赴台自首,又可讓台灣當局在一定的範圍內,行使其「管轄權」和「公權力」,達致雙方的最大公約數。
  在過去,人們提起「澳門模式」時,就很自然地想起,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澳門航空」以「改班號,不換飛機」的方式實行兩岸直航,及在二零零五年初的民進黨執政期間,兩岸進行春節包機的協商時,採取「政府授權、民間名義、官員主談、公權力落實」及「行業對行業」、「團體對團體」的方式,在澳門商談的新模式。
  但其實,還有另一種「澳門模式」,而且還是與陳同佳事件的性質高度吻合的非制度化的區際刑事合作的方式。在澳門回歸後不久,兩岸警方在尚未簽署兩岸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情況下,大陸公安多次將其在己方區域拘捕的台灣地區嫌犯,押上內地與澳門之間航線的民航機,飛抵澳門國際機場後,該客機靠近飛澳門國際機場的台灣民航機,在澳門機場通過飛機之間的空橋,由大陸公安將台籍嫌犯移交給台灣警方,空中接力不落地澳門,解決了兩岸司法難題。這是兩岸雙方都能接受的方式。
  因此,陳同佳可以透過乘搭台灣地區的民航機,以自由行方式前往台北投案;而台灣地區的警員,則事先乘搭此架從台北啟程的民航機,抵達香港國際機場後不落地,待陳同佳登機後,立即予以拘捕。由於按照國際公法及《國際民航公約》規定,在台灣地區登記的民航機的機艙內,是台灣當局「管轄權」的延伸,因而等於是台灣警方提前在「香港」行使了「公權力」,而且也沒有「侵犯」香港特區的管轄權——即使是該拘捕行為在香港國際機場上發生。
  聰明的中國人,什麼「困難」都能解決。這個在香港國際機場執行的「澳門模式」,就可讓香港特區和台灣當局都可各得其所,都有「面子」,妥善地解決相關難題,又何樂而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