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倡工會據位人 領導活動屬合理缺勤

陳澤武(右)

  【本報訊】立法會二常會15日下午續審《工會法》,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表示,會議完成首次細則性審議。法案建議僱員作為工會機關據位人因從事相關領導活動而缺勤,視為合理缺勤。合理缺勤每年最多連續或間斷六個工作日,僱員須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僱主,或如該缺勤屬不可預見,則須盡早通知僱主,以及提交證明。
  陳澤武表示,法案在合理缺勤方面,有列席委員關注若同一企業有多位工會機關的據位人同時需要開會,會否影響企業正常運作?資方可否拒絕?此外,法案亦沒有規定一個僱員不可同時參加多個工會,希望政府說明。有委員關注文本中何謂「工會領導活動」,如春茗活動是否屬於領導活動?對於「盡早通知僱主」、「提交證明」等的規定能進一步清晰。
  法案建議工會參加澳門特區以外設立的組織或團體所舉辦或合辦的活動,須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將過去一季已參加的活動事宜通知勞工局。違反規定者罰五千元。有委員認為每季申報手續繁瑣,可否引入勸戒條款,首次違反能夠獲得豁免。
  過渡登記方面,法案規定自該法生效之日起三年內向勞工局提出申請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登記。委員關注若沒有在三年內提出過渡登記,有何法律後果?希望政府進一步說明。
  陳澤武稱,法案完成首次審議,下一步由立法顧問團隊與政府顧問開會,對條文再作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