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進人才制度應從賀建奎事件中吸取教訓

  曾涉「基因編輯嬰兒」在內地非法行醫罪成判囚三年的內地科學家賀建奎,在獲得香港特區政府批准高端人才通行證(高才通)後,高調地在北京舉行記者會宣布,不但是有「打臉」中國政府及司法制度之嫌,而且也讓人頓生香港特區的「高通才」計劃是「不分珍珠與魚目,撿到籃裡就是菜」的感覺,因而引發輿論嘩然。但香港特區政府卻仍然後知後覺,勞工及福利局長孫玉菡聲稱,不宜評論個別個案,但承認申請人毋須申報犯罪紀錄,當局會不時檢討和調整申請流程,考慮增加需要申報的個人資料。這更引發輿論對香港特區政府個別部門缺乏政治敏感性的強烈不滿。香港特區政府這才亡羊補牢,入境處處長昨晚宣告其簽證無效,並會進行刑事調查,以作跟進。特區政府發言人也表示,入境處經檢視有關申請後,懷疑有人以虛假陳述獲得簽證。入境處強調,申請人在辦理申請時必須提供正確、完備和真實的資料。任何人士在辦理任何赴港申請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的資料,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有關執法部門必定嚴肅處理,一經定罪,有關人士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十四年。
  此一事件對澳門特區正在醞釀建立引進人才制度,尤其是立法會正在進行細則性審議的《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法案,具有一定的啟發作用。就是在引進人才制度中,適宜補強對有意循該制度來澳門作貢獻的內地中國公民,在審批過程中必須把好「政治審查關」,防止某些類似賀建奎的人物,意圖打著「人才」的旗號混進澳門特區。否則,不但是不利於澳門特區的政治安全和道德形象,而且也可能會對內地的法制建設和治理體系、能力造成損害。
  其實,澳門特區相關部門此前在辦理「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時,就發生了嚴重的偏差,貿促局前局長張祖榮等人在進行處理「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作業中的犯罪行為,就是典例。特區政府吸取教訓,並為了配合和促進產業多元發展,引進澳門真正需要的能夠帶動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產業緊缺人才,在經過廣泛的民意諮詢下,擬制《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法案,並送交立法會審議表決。政府期望透過該法案,建立公開、公正及科學的人才引進及評審機制,列明需要引進的人才種類及條件,務求嚴謹規範申請審批程序,引進澳門發展所需的「高端人才」、「優秀人才」和「高級專業人才」。
  該法案獲得立法會通過及行政長官簽署頒布生效後,相信既能引進澳門所需的真正人才,又能防止重演張祖榮等人舞弊營私的現象。但似乎是仍然存在著某些「漏洞」,尤其是在對申請者的政治和道德審查方面的機制,不夠嚴謹完整,或將會被內地某些類似賀建奎之流的具有刑事犯罪案底者,以至是在政治上「不擁護」「不效忠」中央者,混進澳門特區,以逃避內地的監管,甚至是以此來「打臉」內地的有關制度和部門,就像賀建奎高調地舉行記者會那樣。
  誠然,在《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法案中,有對「居住在內地的中國公民」的條文,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內地對移民管理的管轄權。但卻缺乏對申請者進行政治和道德不審查的機制,因而未來不排除也將會發生類似賀建奎的事件。因此,在執行時,有必要取得澳門中聯辦的協調、配合及支援,將申請個案交由中聯辦轉交給申請者的戶籍地,進行政治和道德審查。
  這是「有所本」的。本來,批准內地居民到澳門定居,是屬於中央的權限。《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溴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而且,該條條文是置於第二章「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之內的,因而明確地是屬於中央的權限。實際上,在起草基本法期間,曾有草委會委員和諮委會委員提出建議,回歸後的內地居民移居澳門的審批權,交給澳門特區政府。但中央一錘定音,仍然由國家掌握,具體是公安部操辦。因而按照該項規定,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居民前往澳門定居,必須在內地辦理批准手續。而每年申請到澳門定居的人數定額,也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國務院港澳辦及國家公安部)徵求澳門特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而此前的「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政策,卻避開了公安部門的審批權,也在客觀事實上「抵制」國家實施的「單程證」制度,等於是不尊重中央的相關權限,搶奪具體操作的地方公安機關的運作權。尤其是在現在強調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的情況下,這種「頂風作案」的性質就更為凸顯。
  現在,特區政府擬制《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法案並送交立法會審議,可能已經徵求中央的意見並獲得准許。即使是這樣,也還有一個必須注意避免抵觸《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問題。該「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經批准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內地公民,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給前往港澳通行證。持證人應當在前往香港、澳門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註銷戶口,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前往香港、澳門。」因此,凡是獲得批准發給「單程證」的內地居民,是必須註銷其內地常住戶口的。即使是當年因「三‧一九事件」獲得澳門「藍帶證」並已在澳門逗留十多年的臨時居民,在經內地有關主管部門與澳門政府協商,同意向他們發給澳門居民身份證後,他們也必須返回原居地註銷常住戶口。
  此前透過「投資移民」和「人才移民」計劃獲得澳門身份證的人士,往往並沒有註銷內地戶口,這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擾亂國家出入境管理政策和戶口管理政策的行為。二零二零年新冠肺炎疫情在武漢爆發初期,澳門特區派出專機到武漢接回澳門居民,竟然有「澳門居民」因為在澳門沒有「住房」而婉拒登機,這就暴露了這類「移民」政策的欠缺正當性。
  而「人才引進計劃」向獲批准的申請者發出澳門居留證件,是澳門的單方面行為,沒有經過內地公安派出所「註銷戶口」的程序。是否會發生內地法律禁止的「持有兩地戶籍(居留權)」的問題?或許,法案第二十條第三款「尚須持有由內地主管實體發出證明其獲批准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留的文件」,可能就是為了適應上述「註銷戶口」的規定,但卻並沒有明確述明,因而仍然存在著「灰色地帶」,容易出紕漏。看來,該條文的表述文字,有必要明確化。